第十九章 晚清士绅阶层的结构性变动
第十九章 晚清士绅阶层的结构性变动
一、乡土权威:士绅的地位和角色
科举-功名:联通绅士与官僚
地方社会活动(学务、公产、公务),官民联系的中介(皇权的延伸但不依赖于皇权)
咸同以来地方绅士权势扩大(中央集权弱化,官府行政权威锐减)
二、从保甲到团练:晚清士绅地位变动
清朝保甲、里甲试图控制士绅,但受到士绅的抵制(王认为这种制度消弭绅士与庶民的差别,不利于封建统治机制运转)
多样化的社会控制(乡约、宗族、乡社),士绅处于绝对控制主体,削弱保甲制
1853年后的团练:相比保甲重在防御,地方士绅主持(实际领导,经济支持),动员村社形成合力,从而凌驾于保甲之上成为基层社会控制的主体,引发农村社会组织一系列变动
三、流动与分化:士绅与晚清社会结构的变动
士绅力量的扩大是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大变动而发生的(因此不像传统社会中央-地方权势变动可以自我调节)
科举制:封闭型社会流动(上升的限于绅士家庭),官僚队伍提供后备力量(官-绅的适度流动),沉淀的作用(大部分生监构成地方绅士的主体,成为上层与基层的中介)进而形成保障封建社会权力结构正常运转的皇权-绅权对传统社会权力分割与统一的政治格局
近代的转变:封闭型流动变为开放型流动,冲破等级身份,在更广泛的社会阶级中发生;买办的出现最早冲破四民社会结构,洋务运动使得产业结构变动,出现两个方向的社会流动:官僚、商人、买办→资本家,破产农民、市民、手工业者→雇佣工人;特点:流动频率加快,流动范围扩大化,甲午战后已经具有结构性流动特征,导致中国社会结构的变化
晚清士绅多向流动:士农工商社会结构根本性错位标志着士绅阶层由封闭型社会流动向近代开放型社会流动的过渡,由商到绅和由绅到商(洋务官绅的近代企业为开端,1895-1913的办厂热潮更为普遍)的自由流动(即社会结构变动造成士绅阶层结构性大规模流动),虽然规模有限,但为绅士阶层的结构性流动提供基本条件,绅商阶层出现标志等级身份向平民化转变,淡化绅士阶层对于功名的向往;根本性转折:科举废除与新式教育创办(最终引发绅士阶层整体的结构性社会流动)
士绅结构性流动的特征:传统功名仍然是社会流动的基本条件(传统功名还是可以保证士绅的社会地位,绅商集团是封建身份与近代资本的结合,就整体而言是等级圈内的流动;新式学堂仍然把有功名的士绅作为最基本的接纳对象);职业功能结构取代身份等级结构(传统社会流动只会改变个人和阶级的关系,不改变阶级与阶级的关系,而此时功名不是唯一的目标,逐步脱离科举制影响,但也受到近代教育体制的教育产业组织的双向制约,造成士绅趋于学堂、学堂招收限于士绅);——但是非身份的社会变动不意味着士绅社会地位的减弱:近代士绅阶层社会权力强化,新式知识分子未能取代士绅阶层(对应到罗志田说的知识分子的边缘化和边缘知识分子的崛起,但同下面的权绅化一起考虑,产生变动之后能否还将他们视为一个独立的“士绅阶层”?),传统功名的士绅在官员中占据大多数,并在清末占据谘议局;社会活动范围扩大且活动意识增强(社区力量向社团力量发展),把持近代新兴事业,参与20世纪初大规模社会活动(收回利权、地方自治、立宪运动、保路运动、辛亥革命)
四、权绅化趋向:士绅与晚清制度变迁
士绅以身份为纽带,以功名为凭借,以特定社区为范围,以官、民之间的社会空间为运动场所,形成一种具有权势的地方社会控制力量
近代绅权的开端:南学会(湖南新政的中枢机构)、湖南保卫局(以绅权打破官权、效仿西方警察机构设立的地方政权机构)
绅权的扩展:预备立宪时期地方政制,引入绅权,谘议局开通地方士绅进入权力系统的合法渠道,随着地方自治的推行和资政院的设立使得绅权形成中央到乡镇的系统运营体系(王认为民族工商业不发达情况下社会政治活动只能由士绅来主导)
过渡性:绅权作为民权的代表是中国社会过渡时期社会阶级结构状况的表现,难以代表社会发展方向
绅权扩张与晚清民变:晚清地方社会冲突以绅民冲突为表现形式(“劣绅”成为解释乡村动乱的原因)(可以对读罗志田认为科举废除后“士”的消失,使得缺乏文化素养的“劣绅”进入基层权力),制度性变迁过程中传统社会官-绅-民利益-权力制衡关系解体,士绅阶层成为权力中心,形成占据地方资源的“权绅”,尤其是在戊戌之后空前扩张(临时性到常规性,实际上绅权常规化在制度化之前,但也由新政和地方自治活动更大权力空间与合法性基础),士绅在官治以外形成另一种公共权力(周锡瑞);由此地方公共权力不再依赖于传统的士绅二世依赖于占有公共组织与权力机关的权绅,新政的制度转变是将士绅管理地方公共事务的做法制度化和机构化,新政时期的绅民冲突实质上是权绅利益过度扩张影响到乡民最基本的生存条件。(这里对读罗志田认为新政时期出现的“国进民退”现象;同时这里所说的士绅构成是否也存在一种静态化的理解?)
总结:清末地方权力结构发生了由士绅向权绅的转变,新政及后来的制度性变革给了绅权扩张的合法性依据,权力制衡关系的缺位激化绅民矛盾并以民变的形式爆发(萧邦齐等研究指出士绅管理的地方性活动层面从清晰地与官方统治范围划界,官方的软弱造成士绅的越权,进而造成无休止的争议),即新政构成绅权体制化扩展的制度性基础,权绅的体制化也构成民变的制度性根源(可以对读,罗志田认为这是新政国家权力向基层渗透的表现,实际上冲突源自官方的制度变迁带来的制度伦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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