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压反革命(4)纠偏:清理积案,限制捕人杀人,毛主席发明死缓刑罚
【《毛年谱(1949-1976)》纪事本末(460)】1951年,毛泽东58岁。
1951年5月7日,为转发中共中央华北局关于镇反问题的指示,起草批语指出:
中央认为华北局这个指示是完全正确的,各地均应照此施行。兹定于六月一日起,全国除现行犯外捕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地专一级,杀人批准权一律收回到省级,离省远者由省级派代表前往办理。各地一律照此执行。清理积案是目前几个月内的一个极其艰巨的工作,各地必须调集大批干部,在几个月内将积案基本处理清楚,整理监狱,组织劳动改造工作。在清理期内,各地除现行犯及由各中央局决定的少数地方外,一律停止捕人,待积案清理完毕后再捕应捕之人。兹定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计四个月为清理积案时间,亦即停止捕人时间。在此四个月内,‘中层’及‘内层’重点审查必须认真进行,有少数要犯须逮捕者须报请中央局批准。华北局的指示提出,为了坚决而稳当地贯彻中央关于严格控制杀人比例的指示,决定将捕人权一律收到地委和专署,除现行犯外,县级不得批准捕人;将死刑批准权收到省委和省政府。
同日,为转发谭震林五月一日关于杭州市逮捕反革命分子情况报告,起草批语:
谭震林的报告很好,杭州的经验可在一切尚未这样做的城市应用。特别是吸收党外人士参加审查反革命案卷一事,各地必须认真地做,坚决地打破在我们党内存在着的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同时,在报告内作一些批注,主要有:
(一)“有血债及其他引起群众痛恨的汉奸分子,应当在此次镇反中解决。”(二)“应当这样慎重地做,有些地方草率从事是错误的。”(三)“不做好宣传工作不要杀人。”(四)“我公安机关对于隐藏的反革命分子的侦察工作,在许多城市都很差,应当在此次镇反中认真建立这个工作。”(五)“各城市均应当这样做,不要怕麻烦。”5月8日,毛泽东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决定指出:
在共产党内,在人民解放军内,在人民政府系统内,在教育界,在工商界,在宗教界,在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内清出的反革命分子,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这个政策是一个慎重的政策,可以避免犯错误。这个政策可以获得广大社会人士的同情。这个政策可以分化反革命势力,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这个政策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利于国家的建设事业。因此,这是一个正确的政策。如果这些人中有若干人不能改造,继续为恶,将来仍可以杀,主动权操在我们手里。 应执行死刑的极少数人(大约占死罪分子的十分之一二),为慎重起见,一律要报请大行政区或大军区批准。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此外,对于农村中的反革命亦只杀那些非杀不能平民愤者,凡人民不要杀的人一律不要杀。其中有些人亦应采取判死缓刑的政策。人民要求杀的人则必须杀掉,以平民愤而利生产。同日,审阅修改《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草案)》,批示彭真、罗瑞卿:“此件请提付会议讨论,征求意见,加以修改,再送我看。”
九日和十五日,再次修改决议草 案,将标题改为《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十六日,为中共中央起草关于转发决议的通知。通知指出:
中央批准第三次全国公安会议的决议,中央认为这个决议是适时的和正确的,全党全军均必须坚决地完全地照此实行。毛泽东对决议草案加写的内容,主要有:
应明确地规定: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如果捕了就是犯错误;凡介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 遵照中央指示在今年夏秋两季,采用整风方式,对留用人员和新吸收的知识分子普遍地初步地清查一次。其目的是弄清情况和处理一些最突出的问题。其方法是学习镇反文件,向着留用人员和新吸收的知识分子,号召他们中间有问题的人(不是一切人)用真诚老实的态度,交清历史,坦白其隐藏的问题。这种坦白运动必须由首长负责主持,采取自愿原则,不得施行强迫。每一单位时间要短,不要拖长。其策略是争取多数,孤立少数,以待冬季的进一步清查。5月15日,为转发中共中央中南局关于纠正镇反中关门主义倾向的指示,起草给各中央局的批语。批语指出:
中央公安部正在组织十五个视察组,每组三人,分赴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各省区检查镇反工作,定于六月十五日由北京出发。请你们即派若干视察组先去各县市实行检查,迅速纠正已经存在的缺点和错误。特别是中南方面杀人最多,宣传最少,极不相称,存在着很大的关门主义倾向,必须立即纠正。从中南局五月十二日的电报看来,中央和中南局历次指示在汉口这样的地方并未实行,等于说空话,必须立即派人下去检查,问明责任,纠正错误,不可一刻延缓。此 电请你们一直转发至地委,并请迅速转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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