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 章 康德的自由国际主义
亚里士多德将道德生活视为去实现“eudaimonia”,也即实现幸福;霍布斯从生存的迫切需要中衍生出我们的义务;洛克扩展了这种迫切需要,将对自由和财产的欲望囊括在内。对于康德而言,此类法则都没有充分解释义务的全部意义和全部范围。一种将人还原为一堆欲望或一个快乐追求者的教海,无法解释道德的崇高性。 康德将道德视为理性的一种延伸。只要我们是理性的能动者,我们便依据特定的规则或准则而行动。我们是遵循规则的动物。 引自 第 7 章 康德的自由国际主义 唯一可能的道德答案与行动可能伴随的有利后果无关。道德只关注我们准则处于何种形式。只有当我的行动——或者那指导我行动的原则——能够被普遍化并因此适用于类似情境下的任何人时,一个行动才能够被称为是符合道德律的。普遍化是康德关于道德律的著名方案。 康德有时写得仿佛他的道德学说仅仅是对新教神学的一种净化,后者强调内在的恩典或对黄金律(the Golden Rule)的重塑,即不要对他人做你不会对自己做的事情。但情况并非如此。康德自己宣称,是卢梭教导他认识到了道德律的威严。 引自 第 7 章 康德的自由国际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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