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然,西方国家的宪政发展也远非完美。把视野局限于政府权力之限制,过分夸张政府与个人及社会之对立,以至于造成了观念上的狭隘、片面与僵化,并使得宪法之精神亦未能渗透到现代西方社会的深处。这些不足之处部分是出于对权力与权利性质的误解。事实上,权力(Power)和权利(Rights)是一对相关且相对的概念,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代表了一种能力。正如霍布斯指出,“权力”乃是实现某种未来目标或利益的能力;“权利”则代表了采取某项行动或不受他人行动之干涉的自由。由此可见,权力标志着积极(Positive)行动的潜能;权利则可同时具备积极或者消极(Negative)的含义。例如批评政府官员的言论自由,可被视为一种含有进攻性的权力或“积极”权利。但如把它理解为不受国家限制或干涉的自由时,这项权利即含有“消极”的保护意义。因此,权力和权利之间的分界并非总是那么清楚。只是在习惯上,权力一词才通常被用于具有侵犯或进攻能力的强者—例如政府或其官员,而权利则限于那些容易受到侵犯、需要特殊保护的弱者一例如相对于国家的个人。从这个角度来理解,权力是富于进攻性的“矛”,而权利则通常是提供保护的“盾”。(参见本书第五至七章)困难在于国家同时是两者的源泉,因为即使对个人权利,亦只有在政府机构贯彻宪法或法律条款时才获得切实保护。如霍布斯所言,没有国家,权利就形同虚设。因此,完整的理解应承认,政府同时是个人权利的保护者与潜在的侵犯者。 引自 引言 个人权利是否只可能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这种理解显然过于狭隘。事实上,对政府保护的需求本身,即意味着一个人的权利亦可能受到他人或社会的侵犯。在资本主义工业社会,权力的一种形式—财富一过分集中于少数人手中,从而更增加私人侵权的可能性。因此,要对每个人的权利提供切实保护,就不能把宪法条款狭隘地理解为仅针对国家,而不适用于社会上的权势人物或集团。只有制止来自各方面的侵犯,普遍意义上的权利才能获得真正的保护,在宪政国家里生活的个人才能获得完整的人格。作为普遍权利的保护者,政府的意义是不可忽视的。政府并非在任何情形下都是人民的盟友,但亦未必是其天然的敌人;否则,政府为什么还能存在于理性的人群之中呢?政府和人民的关系既不应该是极端的对立,亦不可能全然和谐,而是一种建立在文化与共识上的平衡。一个权力过分集中的强大政府固然是对人权的致命威胁,但一个政权支离破碎的无能政府也同样不能达到其保护公民权利之目的。显然,一部完善的宪法必须能够合适处理分权与统一、制衡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关系。 引自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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