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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过 有几分证据说几分话
“乾隆廿八年此案”,“此”下别本有“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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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潜”当作“赵东潜”。
“法律汪辉祖”当作“法律家汪辉祖”。
第79、84页两“脄”字皆当作“掞”。
胡适语排入引文中,最初发表本即如此,应抽出。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