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0 读
马料水水帖人
读过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研究
—第三章 刑名幕吏制度与清代的司法审判—
121—122:档案工作很重要,清代的刑案不论有多少种材料最后都粘连成帙,不致散失。案件的原始材料(呈状、口供、勘语等)原则上存于初审州县衙门。可惜由于沧桑变化,这些档案也大都荡然无存了。我们今天尚能见到的《顺天府全宗》中的刑房档案、《巴县档案》以及其他残卷等是仅存的初审珍贵史料。清末战乱,全国“刑名总汇”的档案已尽燔于火。现存清代刑档中数量最大的《刑科题本》是具题于皇帝的报告,存于宫中,幸而较多的保留了下来。
122:清代官员流动性很大,到任时就要想到“交盘”,交盘就是卸任交接。衙门的案卷应“各立号簿加谨收贮,遇迁转之日,将经管案卷逐件交代”,如有遗失损坏,盗取篡改都要受处分以至治罪。……一件秋审缓决案往往几年、十几年不结案,其间主管官员可能已换过几任,但书吏却长期不动。书吏的档案工作保证了案件的受理不因主官的更迭而中断。
126:清初社会动乱,新王朝草创,急切间向全国派出大批文武官员特别是满族官员,肯定需要许多辅助人员,于是给“绍兴棍徒”一类的幕和吏造成了很好的机会。
139:“三班衙役”与“六房书吏”一样,是个概称。三班的分工一般认为是皂班执堂役,快班司缉捕,壮班做力差,其实也没有什么一定规定,因时因地而异。
140:长随与幕友、胥吏职责上的区别是,幕友在署内核议批拟,书吏在科房办理文稿,而长随则在官、幕、吏之间往来传答。
143:在清代,传统的社会即将解体的时候,原有的政治体制已经不能给“多余的”士人提供足够的位置,而转向于刑名幕吏,出人意料的是他们的“事业”竟如此兴旺,这是否说明社会对法律和“法律工作者”的需要?
—第四章 清代的刑事审判—
153:研究清代的刑事审判,应该注意下述的基本特点:刑事案件的逐级向上申报,构成了上一级审判的基础,清代的法律术语叫做“审转”,在《会典》与《律例》中都一再提到。如直隶州案件“向例由道审转”,“军流人犯解司审转”,距省遥远各厅州县案件“就近审转”。徒刑以上(含徒刑)案件在州县初审后,详报上一审级复核,每一级都将不属自己权限的案件主动上报,层层审转,直至有权作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终审。这样,徒刑至督抚,流刑至刑部,死刑最后至皇帝,所以可以叫作“逐级审转复核制”。
162—163:但是,案件拟罪和秋审实缓实际操在刑名幕吏之手,虽然每案都引用了《律例》条文,但案情叙述罪名核拟都在比照各种成案,尽量规避各种驳案,结果是移情就案,牵强附会,千案一样,甚至想驳都无从驳起。
165—166:但不应忘记,在所有的证据种类中,被告人口供仍然是最重要的证据。……至于其他证据不过是审判时的参考,地方官对证据的收集也未必那么认真,就以最为重视的检验尸伤来说,任凭仵作“混报”,把男尸说成女尸,把猪血当作人血,草率填写《尸格》都是经常发生的,这样收集来的证据也难以起到作用。
167—166:班房,又叫班馆、卡房、自新所、候质所、知过亭、文搁亭、中公所等等名称,各地叫法不同,实则相同,性质就是衙役私设的“看守所”。衙役拘捕或传唤来人犯、干人证等,恐其逃脱,迟误审判,又想乘机敲诈,于是就有了班馆的出现。班房,原是三班衙役的值房,发展而成为羁押未决人犯、干连证佐的处所,以至后来人们用班房泛指监狱了。
—第五章 清代秋审制度—
171—172:秋审制度使死刑的审理与复核纳入了前所未有的严格的法律程序中。秋审的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把对统治秩序危害较轻、可杀可不杀的案犯监候缓决,同时收到镇压和恤刑的效果;另一方面又保证了皇帝为首的国家专制权力对死刑的控制。在幅员辽阔的清朝统治范围内,秋审制度最大可能的作到了司法的统一,保持了法制的平衡,限制了地方各自为政和擅杀滥杀。
175:臬司和督抚对新事解省犯人是当堂审录查核案情,对旧事免解犯人则是审录案卷。审录的主要目的是将秋审犯人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大类。案犯入于那一类关系极大,决定着他的生死命运。但是入于何类并不是根据案犯在押时的“态度”,而是根据他的案情。
177—178:看详从年初开始,与地方秋审同步进行,并不等待各省秋审题本,而是“依原案”来核拟,“待五月中旬前后各省题本到齐,再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先是司议,后是堂议,正式审定部拟意见,决定各案的实、缓、矜、留。
184:刑部京师的朝审与各省的秋审,在性质上都是一样的,但是在程序上有所区别。朝审由刑部自己审录确定实、缓,直接向皇帝具题,不必顺天府汇题。
194:就地正法的实行使死刑失去了控制,原有的一套死刑审理和秋审复核制度失去了作用,能够纳入法定程序的不过十分之一二,每年有几千人都在“法外”被杀了,从档案史料中看,就地正法的权力甚至下到州县一级。
204:从史料看,秋审改实为缓的少于改缓为实的,说明地方定拟似乎较多的存在一种“宽纵的倾向”,其原因除了被乾隆帝等皇帝斥责的“欲博宽大之名,市恩沽誉”的“糊涂认识”外,也有制度上的原因,秋审定拟失入一案督抚即有处分,而失出五案才有处分并可免除,所以各省一般怕失入而不怕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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