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辛亥革命:绅权与王权的对抗 / 115
肯定宪法之最高权威就是肯定规范认同,只有这样,宪法之正当才不需要意识形态或其他权威来源的支持。而在中国文化传统中,法的根据是天道,它必须由意识形态推出,因此,规范、程序本身从来即被认为是工具性的,不会具有最高权威。其实,在文字上肯定宪法最高权威并不一定等于人们普遍服从这一权威,但连文字上都不肯定,显示当时人们仍习惯从意识形态获得政治权威,而看不到西方宪政的文化基础。此外,宪法不仅是法律之依据,其主要目的是规定如何分配、限制政府之权力,因此宪法中规定政府各部门权力制衡是极重要的内容。它的前提是将政治和个人道德分开,预设掌权者在道德上不一定可靠,是可能滥用权力的,而这一点对于以儒家伦理作为政治行为规范的绅士是不可能了解的。中国存在着强大的泛道德主义传统,大家普遍把政治看作道德之延长,而政治家必须用道德规范来约束,他们应是道德上的完人,中国政治理念上很少论及掌权者在道德上不可靠时应如何办。因此,对权力制衡的漠视同样是传统文化与规范认同不一致的表现。至于宪法中对人基本权利和自由之维护,可以保证宪法提出的内容不会僵化,可以随大多数人的意愿变化而修改,这些均为规范认同的具体表现。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和百姓的关系主要是基于道德教化,在这种观念中,人的基本权利要靠立法系统来确定是不可能被理解的。结果宪法在政治运作中只能成为独裁者压迫人民之工具,正如陈独秀所批评的:“旧人骂约法,是骂它束缚政府太过;新人骂约法,是骂它束缚人民太过。但照事实上看来,违法的违法,贪赃的贪赃,做皇帝的做皇帝,复辟的复辟,解散国会的解散国会。约法不曾把它们束缚得住,倒是人民底出版集会自由,都被约法束缚得十分可怜。” 引自 3.6 辛亥革命:绅权与王权的对抗 /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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