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〇 规规矩矩——规律与因果
任何事物都按一定的秩序或过程而变化,这种性质,叫作事物的规律性(或叫合法则性)。 规律决定于事物本身的矛盾情况和它周围的一定条件。在现实的世界里,每一事物周围的条件都是很复杂的,绝对不容易找到一种完全合乎标准的条件,如像自然科学的实验那样。因此,即使是同一事物,它们的变化规律的表现决不会完全一致。 我们对于事物的一般规律知识,都只是依照某些最重要的条件,来了解它的一个标准的发展秩序,我们的一般的规律知识只是一定标准条件下的规律知识。在现实世界上,由于事物关系万分复杂,除了最重要的条件之外,还有其他的条件能够给事物的变化以影响,因此它就不可能完全按照标准条件下的规律的道路变化,就一定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具体的偏差,与标准条件下的一般规律有许多具体的不同。因此,当我们按照自己的规律知识来预测现实事物变化的前途时,我们就只能指出一个大体上的一般方向,而不能像算命先生一样,把每年每月每日的具体细节都算清楚(事实上算命是骗人的,它也不能真正这样地把事情算得清楚)。 因此,我们的规律知识,都是只就标准的条件之下来了解事物的一般变化过程,而把现实世界上一定会出现的其他复杂影响撇开了(或抽去了)。我们能够撇开具体的复杂现象,而理解到这种纯粹的规律知识,这种能力叫作思想上的抽象能力。规律知识反映了事物的根本发展过程,反映了事物的一般的变化方向,比较起表面的似乎很零乱复杂的现象的认识来,它是一种更深刻的更正确的认识。但是,它又是抽象的、内容较单纯的、具有相当凝固性的知识,它只能反映事物的一方面(虽然是深刻的、本质的方面),而不能反映现象中的全部复杂生动的东西。列宁说,“规律只能抓着静止的东西,因此一切规律都是狭隘、不完全、近似的”;“现象比规律更丰富”。 辩证法的方法,要求我们在认识事物的规律的时候,要注意到事物条件的变化和规律的变化。不要把一种规律知识看作永远不变的公式,不管条件变化与否,到处一样地拿去乱用,作为预测事变指导工作的依据;如果这样做,一定要犯错误、碰钉子。 有比较普遍的规律知识,这种规律是与比较长时期和广泛地存在的条件相联系的:有比较特殊的规律知识(或普遍规律的特殊表现),这是决定于一定的时期和一定的地方所存在的某些特殊条件(与普遍的条件同时存在的)。 我们需要普遍的规律知识,它能指示事物发展的一个大的方向,因此也使我们在研究事物和实际行动中能看出一个大的方向;同时我们又必须掌握当前事物发展的规律的特殊性,必须认识普遍规律在一定地方和一定时间的特殊条件之下的特殊表现,这样我们才能看清眼前应该走的具体道路。一方面把较普遍的规律知识作为研究的引导,一方面按照具体条件找出这些规律知识的特殊表现,以便解决当前实践行动中所提出的具体问题。辩证法的方法,就要求我们从这两方面来掌握规律知识。如果只知道普遍规律,而不能认识或不注意它的特殊表现,就要犯教条主义、公式主义的错误;如果没有普遍规律知识作为研究的引导,那就只能把自己的眼光局限在当前事物的狭隘范围,不可能在认识上把事物发展的眼前的情况和它在较大范围里的发展趋势全面地结合起来。狭隘经验主义者就是不注意或不善于应用普遍的规律知识作为研究的引导,因此虽然有实际经验,却不能明了这些经验在事物的总的发展过程中所处的地位和所具有的意义,不能把这些经验加以总结,使之成为有综合性的有条理的规律知识。只有一方面能以比较普遍的规律知识作为引导,一方面又能依据当前实际条件来掌握发展规律的特点,这样才能掌握事物的活的规律知识,也就是掌握活的理论。 我们说的因果规律的思想,是要承认事物发生的原因都可以在客观世界里去找,可以在事物本身和事物之间的关系中去找,用不着什么神灵的力量。有一定原因就产生一定的结果,这是事物本身的规律,而不是什么神定的法律和规矩。这是谈到因果规律时首先要承认的基本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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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 规规矩矩——规律与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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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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