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要求,在接受了正义制度带来的好处同时,也要履行所规定的义务。但不正义的制度所安排的义务是一种暴力的强迫)52.公平原则的论证
p269 公平原则认为:如果一个制度是正义的或公平的,亦即满足了两个正义原则,那么每当一个人自愿地接受了该制度所给予的好处或利用了它所提供的机会来促进自己的利益时,他就要承担职责来做这个制度的规范所规定的一份工作。 正如以前提到的那样,这里的直觉观念是:当一批个人按照某些规则加入互惠的合作探索,并自愿地限制他们的自由时,服从这些限制的人有权要求那些从他们的服从中获利者有一类似的服从。”如果我们没有尽自己的一份公平的职责的话,我们就不应从其他人的合作努力中获利。 我们决不应该忘记:公平原则具有两个部分:一部分阐述我们怎样通过自愿地做各种事情来承担职责,另一部分提出了所涉及的制度要符合正义的条件(即使不是完全的正义,至少也是在某种环境里可以合理指望的正义)。后一个部分的目的在于确保仅当某些背景条件被满足时才产生各种职责。 默认甚至同意明显的不正义制度不会产生职责。人们一般都同意:强迫做出的诺言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同样,不正义的社会安排本身就是一种强迫,甚至是一种暴力。对它们的同意并不具有约束力。 引自 52.公平原则的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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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超出某种界限,法律的不正义并不是不服从它的充足理由)53.服从一种不正义法律的义务
p275 真正的问题是:在什么环境下在多大程度上我们要服从不正义的安排?人们有时说;在存在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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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不正义的两个途径)53.服从一种不正义法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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