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过失作为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或表现为疏于一般注意,或表现为疏于特别注意。疏于特别注意的法律,要求一个消防队员在灭火救人时不得有放任火势之心理,更不得贪生怕死
四、过失 (一)过失的概念与分类 “行为人丧失他的应有的预见性,叫做过失。”①【过失(negligence)为过错之是一种,它表现为加害人因疏忽或轻信而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的一种不正常或不良的心理状态,是侵权责任法中最常见的过错形态】。过失可以分为两种:一种表现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当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谓之疏忽的过失;另一种表现为,虽然预见到了其行为的后果,却轻信此种后果可以避免,谓之轻信的过失。 (二)过失的可归责性 如前所述,过失的可归责性也在于这种心理状态的不正当性或者不良性。同时还应当看到,一个人生活在法治社会,一方面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行为自由,另一方面又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在侵权责任法领域,过失的可归责性在于,行为人主观上能够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未能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虽然预见到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是未加必要程度的注意,而致使其行为在客观上有损他人权益】。【加害人的行为就本质而言是处于加害人自己的控制之下的,损害结果是可以因为加害人的适当注意而避免的。正是由于加害人在主观上的疏忽或者轻信,放任了自己的行为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加害人应当对于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过失的内容 过失作为一种可归责的心理状态,或表现为疏于一般注意,或表现为疏于特别注意。前者是法律对于一般人(即无特别义务或职责的人) 在通常情况下的一种心理状况的要求。后者是法律对于从事特别职业的人(如消防队员)在特别情况下的一种心理状况的要求。比如,【法律要(71页) ①[苏]马特维也夫:《苏维埃民法中的过错》,269 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58。 求一个消防队员在灭火救人时不得有放任火势之心理,更不得贪生怕死】。 (四)过失的程度 【在侵权责任法中,过失依其程度可以分为重大过失、一般过失和轻微过失】。重大过失表现为行为人的极端疏忽或极端轻信的心理状况,疏于特别注意的义务往往属于重大过失,如外科医生在缝合胸腔时无视操作规程的要求,没有进行检查而将手术钳遗留在患者体内。一般过失是 指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的过失。轻微过失是指较小的过失,如偶然误入他人土地,即可认为是轻微过失。【区分不同的过失程度对于实践中损害 后果的承担等具有重要意义①,在有的案件中要求加害人的过失达到比较严重的程度方构成侵权】。 ①以侵害名誉权案件为例,加害人的过错程度(包括过失程度)就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50 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 年 8 月 7 日)中重申了这一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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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的属性|民事主体将会正确认识到,自己只要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心态,就不会存在民事责任;存在过错并不必然出现违法行为,出现违法行为也并不必然基于过错。
二、过错的属性 (一)关于主观过错说 关于过错的性质,在学说上主要有两种主张,即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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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的判断标准|折衷说比较合理,是否有过错主要应当考虑行为人是否达到了法律法规、操作规程等的要求以及一个诚信善意之人在当时当地条件下所做出的合理反应,只是适当考虑行为人自身的情况
五、过错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存在过错与否,判断的基本标准是其是否达到了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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