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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殖民地時代,最早引入選舉成分的公共機構是潔淨局 (Sanitary Board) (即市政局的前身)。1883年,殖民地政府成立潔淨局以管理街道及公共衛生時,為了加强機構的認受性,便规定其中兩名非官守成員由選舉產生。然而當時的選舉權颇有限制,只有缴纳差餉及在陪審團名單 (换言之,必須有相當的英語水平)的人才有權投票,選舉權極不普及。 潔淨局在1935年改組及易名為市政局。市政局的選舉議席在日治時期被取消,直至1952年才恢復有兩名選舉成员,1953年增為四名。其後市政局的民選議員数目逐漸增加,至1983年民選議員有15名,佔所有成員的一半。 (見表2.1) 雖然市政局的選舉議席不断增加,但選舉權在80年代之前非常狹窄。市民必须符合法例中23项规定的其中一項,才可獲選民資格,其中主要的資格包括: (1)中學會考合格或以上學歷;(2)有缴纳差餉及薪俸税;(3)在陪審團名冊上;(4)某類專業人士團體會員如律師或記者等;(5)商人。簡單的说,當時的選舉權只屬於較富有及教育程度較高的人士,草根階層被摒諸門外。據估计,1979年時香港約有44萬人符合上述選民资格,但只有不足3.5萬人申請成為選民,而其中更只有不足三分一真正会前往票站投票。81年的市政局選舉 (即香港選舉權普及前的最後一次選舉)總投票人数只得六千一百多人,代表性非常有限。 引自 2. 地方選舉的發展 1979年香港的人口已经有大约500万,也就是说具有选民资格者的比例上限也就10%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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