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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塞斯对自决权的定义是这样的,“自决权便意味着:假如一方领土——不管是一个村庄、一片国土、或几片相邻的国土——上的居民通过没有偏见的表决表明,他们不希望留在自己目前所属的那个国家联盟内,而想建立一个独立的国家或希望属于另一个国家,人民应对这种愿望加以考虑。”另外“自决权并非是民族自决权,而是任何一块大到足以构成一个独立行政区的领土上的居民自决权。” 米塞斯的“自决权”在理论上至少有两个严重的矛盾。 第一,自由主义反对集体意志操纵各体意志。但是自决权的投票,很难达到100%的赞成,只要还有哪怕极少的一部分人反对,按照严格的自由主义的原则,这次投票就不合法。 当然,还有另一种办法。比如在一次自决投票后产生的少数派可以再进行投票以决定自己是不是要留在这个新群体内,即再一次自决权投票。这样的投票可以一直持续下去,以至最后一个人都得到了令他满意的自决权。但是这样的话,一个群体就会被不断分割成越来越小的部分,由此牵涉到下一个问题。 第二,经济的发展需要分工与合作,而“自决权”问题在本质上是不合作主义的。更多的群体意味着更多的贸易壁垒和保护政策。 打个比方,如果允许上海市市民进行自决权投票决定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一个直辖市,还是成为像香港那样的特区(这已经是最保守的分裂思想了), 我相信投票的结果一定是后者。而这背后的原因很简单,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民不愿意把自己的成果与落后地区分享。“自私”是人性的基本面,无可否认。 最后我想说的是,米塞斯天真地以为,或者热切地期望私营经济、资本主义可以打破国界,但是他严重地低估了民族主义的力量和人类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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