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专制主义 14
各种流派的“东方专制主义”论者所列举的“东方专制主义”的特征,大体说来有这样几点:严格实行中央集权;拥有人数众多的官僚机构;专制君主集立法、司法、行政权力于一身,可以随意作为,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对专制君主加以神化,并且借助宗教进行统治。这几点是否仅仅为“东方”的专制主义所特有,我们可以作点粗略的分析。 首先,存在于自然经济居于统治地位、交通不便的奴隶制社会的专制制度,可以而且确实实行过一定程度的中央集权,但决无现代意义上的严格的中央集权。仅仅根据与汉谟拉比有关的一些文件就断定古代欧洲以外地区的专制君主都是实行严格的中央集权,恐怕是以偏概全。无论是在古代埃及,还是在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长期存在的都是全国的不统一,都是分裂和割据。 引自 关于东方专制主义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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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魏特夫的说法,包括埃及、西亚、中国、印度、墨西哥、秘鲁等地在内的所谓“东方”,由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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