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妖术恐慌在内的种种地方性事件是如何变成推动整个政治制度运作的燃料的。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在整个政治制度中,妖术所扮演的是某种我称之为“政治罪”的角色。所谓政治罪,包括了所有形式的谋反,如宗教异端、文字诽谤或公开的造反。“因为政治罪所危及到的是王朝制度的基础,所以它与无所不在的腐败不同,后者所影响的只不过是这个制度的效率而已。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这个问题很重要,需要在阅读的过程中思考:
妖术危机的档案向我们揭示了为什么政治罪是君主的而不是官僚的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常规权力和专制权力之间的关系。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官僚君主制中的常规权力和专制权力
中国的制度则是属于“父系家长和世袭统治”一类的。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汉斯·罗森伯格(Hans Rosenber)在对普鲁士国家的经典分析中,对“王朝专制主义”和“官僚专制主义”作了区分。按照罗森伯格的定义,“专制主义”指的是未经宪政制衡或与有影响的社会阶级分享的权力;而“王朝”则强调君主个人对整个社会(他称弗列德里克·威廉一世为“一个王家恶霸”)、以及对应召来执行他命令的“王家仆从”的支配。罗森伯格还把“王朝专制主义”制度刻画为一种“君主独裁政治的实验”。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罗森伯格并未告诉我们,“独裁政治”或专制王朝是如何在规章的体系中仍得以保持自己的行动自由的——制订这些规章的目的正在于使政府的运作受到经精细调试的常规的制约。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近现代语境下的 “独裁” 特指近现代集权体制,清王朝属于君主专制:国家拥有一套完整、细密、标准化的成文规章体系,这套规则用来约束百官、百姓,但所有规章的创制、解释、暂停、推翻权完全归于皇帝。
如果在这个制度中有纯粹的“专制”成分,它便会是不稳定的和短命的。它会在“以法治取代专制君主权力的不间断的斗争中”成为牺牲品。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君主对官僚的控制
伴随规则而来的是可预期性和标准化。同时,规则也限制了运用规则的人们的自由。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规则起到了使人们的身份地位极大地趋于平等的作用:那些运用规则并监督规则执行的人同那些受规则支配的人一样会受到规则的制约。出于同样的道理,清代君主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在常规方式和专制方式的统治这两者之间作出选择。当规则失去效用时,补救的方法不仅包括制订更多的规则,也包括诉诸于依赖专制权力的手段。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效率的监督和指导
要做到对官僚的控制,其精髓在于对犯罪和行政失误作出区分。对腐败或更为严重的罪行,要由刑部在案犯被弹劾并撤职后处以刑事惩罚。行政处分则由吏部掌管,用于处罚各种失误,特别是用于逾期或未能完成定额指标(如侦破刑案或收税),隐瞒消息以及其它违反规章程序的行为。处分的内容则包括降级,调任到更差的职位,罚俸,等等。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从历史上来看,政府中的监察机构“御史台”(在清代叫做都察院)有责任对皇帝提出诤谏并对百官予以监察。但早从公元七世纪起,这一机构对下的监察功能使超出了它对上的诤谏功能。不仅如此,很长一个时期以来,甚至连这一机构独立监察百官的功能亦受到了侵蚀。满洲征服者从明代继承下来的那个监察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已丧失了对于地方行政的监察能力。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官僚体制的这种自我监督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对渎职和犯罪就事论事的弹劾;另一种是对所有官僚三年一次的定期考绩(这一考绩也是对劣等官员弹劾的根据)。这两种方式的监察主要都由官僚本身、而非监察机构进行。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三年考绩
登记册有时被称之为“四柱册”,因而每个人都占有包括四个项目的一页,其秩序为:“操守”、“政事”、“才具”和“年力”。每一项目下又分为三等。拘谨呆板的程序是官僚生态的自然产物,也反映了运用这些程序的人们的心态。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首先,人们需要回避风险。推荐一个日后表现令人失望(或甚至更为糟糕)的官员,会使推荐者本人受到处罚。或许,考评标准越是严格狭窄,官员们在推荐别人时所承担的风险可能就越大。作为一种原则,话应该越少越好。更进一步说,万一出了什么差错,描述行为比分析人品更容易搪塞。第二,考评或许适宜用于官僚们自己认为是“好的”官员。在一个受规则束缚的环境里,最好的官员就是最少惹事的官员——也就是那些能规避麻烦,将消极应付视为美德的人。在任何一个官僚体制中,表现卓异都是有风险的。同样,告密者和惹麻烦的人也不为人欣赏。过分热情的官员比规行矩步者更容易犯规。因此,在日常考评中,谨慎、小心和勤勉成为最突出的品德。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常规控制的制度障碍
弘历对常规控制的失望
弘历知道,官员们与其做出个人判断而招致可能的怨恨,当然不如将这件事踢给他,让他一个人去受过。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庇护对抗纪律
对一个长官来说,宽大意味着对部属个人需要的关切。虽然长官会因此而得到部属效忠的实际回报,但他的象征性收获却是由此而能建立起某种个人形象。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在何种情况下,我们才可以把地方官看作是巡抚的属下和扈从呢?一般来说,答案当然要到体现了整个中国官僚制特征的家长制中去寻找。但具体地来说,答案又在于督抚在部属任职、转任和升迁问题上提出举荐的权力。除了少数地方职务由于特别繁剧而由军机处推荐任命,以及一部分职位由吏部直接任命以外,巡抚拥有推荐官员出任本省具体职位的特权。如果一位巡抚觉得属下中没有特别合适的人选时,他还可以推荐本省以外的人选。甚至对于按行政法规定在他们举荐范围以外的领域,巡抚们也会为扩张自己的任命而不遗余力,因为这种权力对他们建立个人的权力庇护网络是至关重要的。考虑到各省人事调动的频率,这种关系网络可以迅速地成为全国性的网络。《大清会典事例》所提供的证据表明,从道台到知县的所有职位中,至少有百分之三十是可以经由巡抚的推荐而得到任命的。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理解这段话里官职之间的关系和相互作用:
1、清代地方官职层级(从上到下)——督抚(省)→道台(片区)→知县(县),行政上存在上下级管辖关系。
督抚(巡抚 / 总督):巡抚是一省最高行政长官,总督管辖数省,二者合称督抚,是省级一把手,统管全省所有地方官。
道台:省与府之间的官员,分管粮储、盐法、河道、片区政务,管辖多个府县,属于省级派出中层干部。
知县:一县之长,清代最基础的地方行政长官,直接管理百姓。
行政隶属关系:不管谁任命,全省道台、知县在公务上都要听巡抚管辖;
2、地方官能不能成为巡抚的私人扈从,要看是谁给了他做官的机会。清代地方岗位分三类任命方式:
①军机处特简(巡抚无权插手)少数事务极繁重、地位关键的特殊岗位,由中央军机处直接向皇帝推荐人选任命,巡抚没有举荐资格,这类官员和巡抚只有公事上下级,无私人依附。②吏部直接铨选(巡抚无权插手)一部分普通岗位,由中央六部中的吏部统一选拔、直接下放任命,巡抚不能推荐人选,这类官员也不属于巡抚私人势力。③巡抚举荐(形成私人依附的核心)除去上面两类,本省绝大多数中基层岗位,巡抚拥有举荐特权:省内没人合适,还能举荐外省人来本省做官;哪怕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举荐范围的岗位,巡抚也会主动扩张举荐权力。
3、为什么 “巡抚举荐=地方官变成他私人属下 / 扈从”?①中国传统官僚「家长制」:古代官僚体系带有私人恩主依附关系,谁举荐、提拔你做官,你就欠对方人情,视其为 “恩主”,自愿成为对方私人亲信、扈从,公私不分。行政管辖只是公事关系;靠巡抚举荐才能当官,才会产生私人从属关系。②巡抚争夺举荐权的目的是搭建全国私人权力网络。
弘历抱怨说,如果一个庸碌之才获荐得到一个轻松的职位,他的上司很少会说他曾有超群的成就;而如果一个前程看好的官员被推荐到一个繁剧的职位,那么他的上司也很少会报告他的缺点。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揣摩上司的意图
通过修饰自己的评语来迎合揣摩到的上司意图并讨好上司。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弹劾的障碍
人事考评过程中有一个自我否定机制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对考评官来说,报告属下的错误是一种危险,不报告同样也是一种危险。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弘历清楚地知道,官场文化使得他的各省督抚们不愿弹劾属下,他因此对各省奏章阅读得十分仔细,不令自己轻易受骗。他发现了一个官官相护的体系,其中巡抚们为了保护直接下属布政使和按察使的名声免受失察的指控,会在弹劾奏章中写道:“(臣)正在缮疏间,据两司道府揭报前来,与臣访闻无异云云。”弘历嘲讽道:“若谓一面缮疏,一面揭报适相符合,或千百中偶有一二,安得事事如此?”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省级官僚间垂直网络在其中的形成使得他们不可能自我约束。高层官僚和他们的下属“上下通同,逢迎挟制诸弊,皆所不免”。弘历指出:“此等恶风断不可不严加儆治。”然而,他也知道,通过常规的官僚控制程序是不大可能扫除这些弊端的。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特殊的考评制度
来自现场的机要报告
目睹常规考评制度的失败,弘历自然要抓住一切机会以专制权力直接介入这一制度。要做到到一点,他就必须全面而可靠地掌握信息。从一即位开始,弘历就力图从各省获得秘密的人事评定。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弘历本来指望通过另一条渠道来获得秘密情报,以打破人事考评中的常规,但结果显然叫他失望。问题在于,机要渠道和常规渠道一样,是由同一批官僚具体操作的。显然没有人对宫廷奏折的机要性有多大的信心。事实表明,这个制度并不足以打破行省官僚对人事考评的控制。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弘历对新常规的拒绝
一个解决问题的方案是使考评过程更为制度化和精确化,但弘历对之不感兴趣。一位御使曾批评督抚们写的人事考语充满了陈词滥调、空言套语,如“精明、能干、谨慎、实在”,却很少提到他们的具体政绩。这位御使希望考语能反映官员的具体表现,按统一格式列举他们具体做了些什么。如果被举荐人的表现与推荐不符,他的荐主要承担责任。 弘历回应说,这个方案表面上来看不是没有道理,但什么是具体政绩呢?该御使所建议的“兴学、强化保甲”等项同样是“空言”。说到底,如果保甲确实曾得到过加强,地方官为什么不能及时抓获土匪和逃犯呢?更深入一层来看问题,人治而非法治的重要原则不可能通过只会产生俗套公文的程序来实现。弘历因而否决了任何进一步制度化的解决办法,特别是否决了为使政府仪式化和形式化而制造出更多文牍的方案。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只要有固定的考核模板,官员就会顺着模板造假应付,细化常规制度反而给了官僚新的敷衍工具;如果把官员评判权继续交给一套标准的考核常规,和用死板的条文分割皇帝的裁断没啥区别,而且还会损耗皇帝的精力,而官僚集团会依靠制度形成闭环,削弱君主专制。)
一旦君主否定了更为有效的制度常规,答案是什么呢?显然只能是君权对官僚机器的直接介入。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宫中陛见制度
清朝继承了前朝的尊贤制度,除了所有高官在三年大计时进宫觐见外,还要求所有官员在分发上任前要“带领引见”。文官赴任前,由吏部带领引见,武官则由兵部带领引见。宫中的《起居注》每天录下接受陛见的大批官员。人们可能会认为这样的觐见只不过是一种集体跪拜和君主赐恩的空头仪式,但君主与每个官员谈话的细节却令我们吃惊——弘历真的希望接受陛见的官员能同他交谈。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弘历当然是根据面对面的印象做出判断的,因而或许会受到偏见(如他对江南士人的特别猜疑)或先人之见(许多人以前就觐见过他)的影响。但他所判断的是品格而非职务表现(他尽自己所能这么做——值得肯定的是他经常用“似”字来缓和语气)。在品格褒语中最上等的是“有出息”(这在今天的汉语口语中很常用),我一般把它译成“有才干”(has gumption),而如果讲到的是将来,则译成“会有所成就”(will make something of himself)这个评语似在暗示,依靠自己才干者和仰赖他人庇荫者之间是有区别的。它显然把领导才具和仅仅力图保住官位的政客区分了开来。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弘历所赞赏的是实在稳重的品格:“结实”指的是坚毅、稳重,能够在繁剧的职位上坚守原则的人。“忠厚”和“本分”与官僚评价中所用褒语意思接近。对弘历来说,这两个词也许将坚持操守的人和那些利用官职谋取私利的宵小之徒区分了开来。与上述坚实品格相对的是“薄”,意为浅薄,指的是表面上的能力并没有坚实深厚的基础。“明白”、“聪明”是一种只需恰到好处的品格。弘历对一个“过聪明”的家伙便感到反感,认为他想用自己的小聪明来遮掩其品德上的缺陷。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上层制度:“政治任命”
将这样繁重的职责揽到自己身上仍不足以确保对高官的考绩,六年以后,弘历似乎又在回归常规。虽然“自陈”只会制造一堆没有实际价值的文牍,但没有任何别的考绩手段能使得高级官僚们自律。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官员的职位越高,他的任命和监督就越不受常规程序的制约,直接受到君主个人权力的影响也就越大。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个人专制的权力是如何运作的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礼仪行为
湖广总督臣吴达善跪奏,为恭谢天恩事。 窃臣质本凡庸,至愚极陋。仰蒙皇上隆恩,生成教养,叠畀封疆,愧涓埃之莫报,惟舛谬之日增。乃何格外慈宥,恩命特颁湖广总督,且于上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赴阙叩觐天颜,跪聆圣训,感铭肺腑,更沐赏赐,稠叠恩施逾分,宠荣已极。虽犬马尚知报主,臣具有人心,敢不殚竭丹诚,以图报效。惟有实心实力,恪遵训诲,整饬地方,无欺无隐,以冀仰报高厚殊恩于万一。所有微臣感激下悃,理合恭摺,叩谢天恩,伏祈皇上睿鉴,谨奏。 (朱批:“览。”)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白话文:“湖广总督吴达善跪地上奏,恭敬地向陛下叩谢浩荡皇恩。微臣天资平庸、见识浅薄粗鄙。承蒙皇上厚重恩德,对我抚育栽培,屡次把一方封疆大吏的重任交付给我;我心中十分惭愧,连微如细流尘埃的微薄功劳都无法报答圣恩,反而过失差错一天比一天多。没想到皇上格外体恤包容我,特意下旨任命我为湖广总督。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我赶赴京城皇宫觐见陛下,亲眼见到圣上,跪着聆听您的教诲,这份恩德深深刻在心底;又接连蒙受皇上多重赏赐,给予我的恩典早已超出我应得的本分,这份恩宠荣耀已经到了顶点。就算是狗和马尚且懂得报答养育自己的主人,我身为懂礼有心的臣子,怎敢不倾尽全部赤诚忠心,来谋求报效朝廷?我唯有拿出全部真心、踏实用心办事,严格遵从陛下的训导教诲,整顿治理湖广地方,办事绝不欺瞒、不隐瞒实情,只求能稍稍报答皇上厚重特殊恩典的万分之一。微臣心中满是感激之情,依照礼制理应写下这份奏折,叩谢皇恩,恭请皇上圣明审阅。谨此上奏。 (皇帝朱笔批示:已阅。)”
好想笑,感觉弘历挺厌恶 “陈词滥调、空言套语” 类的文书的,只批了一个 “览”,完全不吃马屁。
文书中的这种礼仪强化了官员与君主间通过政治任命而建立起来的个人纽带。如同我们刚刚在谢恩表中所看到的那样,强化的动力则是互惠。那种礼仪性的羞辱不是一种贬抑的标记,而是特殊身份的象征:用儒家的语言来说,官员们并非君主的工具。君主可以训斥他们,嘲弄他们或处罚他们,如同一个严厉的父亲对待他犯错的儿子。但是他们之间的关系并不卑猥,因为他们是有“人心”的,有能力像人那样行动,而不是机器或蠢笨的动物。他们不像那些低级胥吏,既不是规章的傀儡也不是为日常程序所牵动的机械。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叫魂危机中帝王控制的运作
说弘历“利用”了政治罪并不见得比说政治罪“利用”了他更接近真实。政治罪为君主的某种行为的产生提供了一个大背景,而这种行为的塑造则应归之于官僚君主制的一些长期存在的结构性特点。弘历将各省官员们在缉捕妖首问题上的失职归咎于他们的怠惰、迟疑、对无能属下的姑息,也归咎于江南的腐败以及官员个人的忘恩负义。这些问题正是君主常年关注的焦点。我们已经看到,弘历要在常规环境里对付这些问题有多么困难。像叫魂案这样一桩政治罪所造成的最大冲击,就在于它动摇了官僚们用以有效保护自己的常规行为方式,从而为弘历创造一个环境,使他得以就自己所关心的问题同官僚们直接摊牌。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严饬属下
河南巡抚阿思哈试图让其主子相信,术士们有隐身秘术故得以逃脱,弘历在朱批中嘲笑说:“汝存此心,无怪属员缉拏不力,其欺汝无用废物矣!”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重申官场规范
对地方官来说,没有什么比辖区的边界对他是更为确切的保护了。他对自己辖区内发生的一切负有全责,这也意味着辖区外的任何事情当然都是别人的问题了。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当发生的事件危及王朝的安全时,作为其主子的个人臣仆,他也不能以辖区界限为由来逃避责任。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在发生政治罪的情况下,官僚们发现职务的界定并不比辖区的边界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保护。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强化个人关系
除了极为严重的渎职要受到刑事处分外,君主有两套缰绳来控制他的督抚们。其一是常规的行政则例,君主可以将官员交由吏部赏罚。另一套则是行使非常规的专制权力。使用这种权力所导致的制裁,可以是丧失宠信,也可以是丧失财产、自由甚至生命。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政治罪将官僚生涯中的整洁有序的后院置于专制权力的严厉狂暴之下,这就是为什么当叫魂案发生时,它是君主的问题而非官僚们的问题。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官僚的抵制
要抵制专制权力并不需要通同作弊或苦心经营。官僚机器本身颟顸迟缓的工作方式,就足以使抵制专权的诡计得逞。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忙而不动:吴绍诗在江西
巡抚吴绍诗根本就不打算查缉这个他认为是误传的案子,他在先前奏报中提出的忧心忡忡的警告和精心布置的查缉都只是装模作样而已。吴绍诗安然度过了这一危机:弘历不但没有斥责他,反而在第二年任命他为刑部尚书。由于他在法律方面的造诣,也可能由于他的顶头上司、弘历的姻亲高晋的袒护,要对他不愿加入这场集体游戏的行为予以惩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转移视线:对苏州教派的迫害
吴坛奏报说虽然他未抓获叫魂案犯,但经过查访却发现苏州城外有十一座由俗人建造的佛教经堂。有两个相关联的教派——大乘教和无为教——卷入了这些活动。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虽然一些低级官员受到降职或调职的处分,大多数人得到的只是象征性的处罚。这个大张旗鼓的弹劾过程是一幕令人难堪的闹剧,但在吴坛和江苏省的其他官员们看来,这可能是用来应付来自弘历的无情压力的一种适当代价。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统一步调:觉性案件
由多个官员同时出场审讯的例子存档案中还有很多,官员们显然是在用人数来赌安全。一份由省高级官员共同上奏的联合报告,显然比由一个官员单独奏报更容易躲过君主盛怒的惩罚,并把因同其他人意见不一致而带来的危险降到最低程度。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常规化:转移到安全轨道
官僚没有能力超越他们“有限的社会眼界”和理性化的工作范围,去认识发生在更大的政治世界中的非理性的利益冲突。我要给清代官僚们的眼界和权术打更高的分数,并假定他们在有目的地将政治问题定义为行政问题上是很有本事的。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官僚们尽力将来自君主的紧急、非常规要求导入习惯的、日常的轨道。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通过把缉拿叫魂案犯变成日常公事,地方官员们便回到了既为他们所熟悉又不受短期考评约束的方法(如保甲制)。一个官员可以指望,在使用这些方法的结果还未经考核前就被调任,案件于是也从紧急渠道转入了对地方官员更为安全的常规渠道。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官僚君主制
除了维持帝国的秩序以外,政府还有另外一个作用,即为官僚君主制的运作提供象征性的资源。正如官僚君主制靠中国社会的经济剩余为生一样,它要以社会中的“事件”为原料来推动制度内部各种关系的运作。官僚君主制的内在机制则对所有这些“事件”进行加工,使它们转换为权力和地位。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中国帝制国家的两个侧面:它既是一种工具(其功能是根据满清皇室和满汉精英层的利益需要来管理国家),也是一种制度(其功能是在不同政治角色之间实行权力分配和地位分派)。国家作为一种工具(我将之称为“政府”),同我们对于政府的常识性理解是相符的:它是为完成诸如征税、治安和战争之类的任务而建立起的组织机构。国家作为一种制度(我将之称为“官僚君主制”),则是由那些生活于等级秩序之中,其生涯取决于声望和权力、黜陟和安全的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所构建而成的。当我们解读由“事件”而产生的文件时(不管这文件是关于税收的常规公文还是关于叛乱的紧急奏报),都必须要么把它们当作关于外在现实的描述,要么将它们视为文件作者政治需要的反映。(所谓“政治需要”,当然并不一定是狭隘的私利,也可以是文件作者从原则出发对部门利益的捍卫。)人们在制度中的相互关系同发生于现实世界中的“事件”绝不是风马牛不相及的。恰恰相反,正是这些“事件”使得国家作为工具和制度的两个侧面各自因对方而具有了意义。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事件”有一个开端(当有人首先引起事端)和一个结尾(当某人因处理事端的方法而受到赏罚)。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一次明显的成功或失败就是一个“事件”。一般来说,是“事件”给了官员以机会去弹劾他人,也是“事件”使官员得以因自己的长处而受到赞助。“事件”作为一种机会,不仅可以为一个人带来幸运,也可以同时服务于上司和下属的需要,并编织起使一个人得以在公共生活中立足的人际关系。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像官僚君主制下的任何其他关系一样,这一制度的主轴——君主和官僚之间的关系——也从“事件”中汲取养料。君主需要具体的机会来强调他对官僚的支配,来惩罚为他讨厌的人物和褒奖受他宠信的官员。一个行省官员并不仅仅只是这一制度的具体办事员:他的每次公开行动,都受到了他同君主之间个人关系的影响;而这种个人关系则始于他被任命时的朝廷觐见,并在其后的常规觐见中一再被强调。这种个人关系的质量,以及它同正式的、“客观的”官僚政府结构之间的复杂关系,则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官僚们所参与的“事件”得到界定的。只有通过“事件”,这种关系才会成为档案文献的一部分。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我想说明的是,1768 年的妖术危机不仅对政府来说是一种紧急状况,而且对弘历来说为他对官僚制度的极深猜忌提供了一个出气孔。说弘历故意利用叫魂危机来整饬官僚可能超出了证据的许可。但已有的证据确实表明,当弘历看待官僚体制时,他的习惯用语产生于他内心最深层的忧虑,即常规化和汉化。而这一语言的力量——它对事件作出界定和为行动提供动力的力量——则在政治罪的环境中获得了急剧膨胀。 引自 第九章 政治罪与官僚君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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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主题和变奏
君主:真实和幻影 究竟是何种看法或何种形势,导致了弘历对妖术作出这样的回应? 弘历对异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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