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論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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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論正義 第一節 本章論證的是:“社會功利是正義的唯一源泉,對這種德性所產生的有益後果的思考,是其價值的唯一根據。” 如果自然給了人類一切便利的外部條件,正義這種德性就不會被提到。 (正義似乎是一種關乎稀缺性和分配的德性) 如果有廣泛的慈善,沒有自己和他人利益的區分,正義這種德性也會變得毫無必要。在家庭中,我們就不需要對于財產分配的正義。近代對于私有制的追捧,是因為人們之間已經不存在如此廣泛的慈善,導致共有物品危機。所以正義這種德性是由于對人類交往和社會化狀態下必不可少的用處才獲得其存在的。 如果社會缺少生活必需品,以致任何勤勞和節儉都無法使大多數人免於貧困,無法使人免受極度痛苦。那麼正義既無必要也無可能,更無用處。正義在這個時候並不能被認為是德性。有道德的人能做的也僅僅是自保。 我們認可對罪犯的懲罰是認為這樣做對社會總體有利。 在國際戰爭中從來不講正義,是因為講正義對他們都沒有用。 正義依賴於人們所處的特定狀態。 通常的社會處於極端形態的中間狀態。 假如有一種無法反抗人的命令的理性生物與我們共同生活,我們之間也毫無正義可言。 假如人的本性是自足的,那麼沒有社會交際,也不能行使正義。(正義是一種博弈?) 第二節 所謂指明正義和確定財產權的法律,實際上單單是爲了人類的利益。 想起來對社會有利與實施起來對社會有利是兩碼事: 比如平等的價值,效率損失、司法壓力和最關鍵的政治上的不可能。 所以我們要尋找總體上的有用的規則。這樣看來,私有制財產權與契約似乎是根偉有利的正義規則。 但是如果不考慮人類社會的幸福與利益,財產權會是很荒謬與反常的。 似乎在一切有關正義的感情中都有迷信的滲入,精細的研究也無法找出其中道德感情差別的根據。 迷信與正義的差距僅僅在於後者對於人類社會的意義,若不確立這種責任,人類社會甚至人性都不會存在。這樣的反省反而給了正義新的力量。(也造成了新的問題,社會利益關我什麽事?Who cares?理性人推倒極致?個人理性導致集體無理性) 我們是否要假定有種做出正義判斷的直感?我們會發現對於財產權做出判定涉及很複雜的觀念。很多人為的機構難以作為天賦觀念存在。 我們因為後天教育已經很少考慮我們最初作道德評判時的動機。我們都會不自覺地設想“如果到處都這樣行事,世界將會變成什麽樣子?” 有用性是道德認可的唯一根源。它最能完全控制我們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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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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