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跤伤害案
2heros (已经主持完 <爱的艺术>,还了心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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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区分----侵权违法性 和侵权 行为的发生 以下文字,仅仅 是比对 奚晓明 主编《人身损害》以及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的 2个类似案例--- 未成年人校园内部 游戏受伤---的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 仅仅做一个札记,细节处,以后再展开。 两个案例。其一,《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 王泽鉴 评释 台湾某个摔跤伤害案件。他 没有完整罗列 台湾民法 当中,侵权责任 由哪些 构成要件组成,仅仅 从下面三个环节讨论。 三个环节—1、识别能力。2 过错(故意过失)。3 违法性。 其二,《人身损害》中 大陆 的 通州区 某中学 课间活动 伤害案 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1、 侵权行为的发生—不一定要求 此行为 违法。 2、 损害事实的发生 (1)民事权益 受到损害。民事,区别于 公权益 受到 损害—公权益的损害另外有宪法、行政法 、刑法 等公法来保障。 ( 2)权益,包括 权利 和利益。某些 利益即使 没有被 法律明文 规定,也可以 纳入 权益。比如 隐私权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以前,是 被 民通解释 纳入到 名誉权 的范围的,其实 理解为 权益,更加妥当。但是眼下 已经被《侵》明确认定。 (3) 包括 财产性 损害 和非 财产性 损害。 (4) 被 侵害的权利,不包括 债权。债的关系本来 就只具有 相对性,不能 无限扩张导致滥诉---不过 王泽鉴先生 的论文当中提到过 例外。 3、 证明 1、侵权行为 与2、损害事实之间 有 因果关系。 4、 行为人 主观有过错。(特殊侵权责任 的构成要件当中,若有明文规定, 可以只要求 前3项要件) 王泽鉴 认为 这个 摔跤伤害案例,着重点 不在于 讨论 识别能力的有无,不过 台湾法院既然 认定 没有 识别能力,后来 不再 继续 讨论“过错”,逻辑上是正确的。 王泽鉴则认为, 着重要讨论 的应该是 未成年人参加 自己能够识别危险性的游戏,受伤者在哪种程度 要容忍 所受的损害。 如果受伤 程度轻微,那么 可以认定具备“违法排除事由”,行为人可以免去 侵权责任。 王泽鉴援引了 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判例。但是 恰恰 有个 日本 的判例, 和 朝阳区 课间 活动案件 类似。“损伤了眼睛,已经远远超过了受害人参与游戏 过能够容忍 的受伤程度,因此 具备了违法性,侵权责任成立。” 所以, 退一步讲,即使 中国大陆 的侵权责任要件 也是 侵权违法性 而非 侵权行为的发生。 那么朝阳区 的这个 案例,依旧 可以 算是 满足 了侵权违法性 的要件。
说明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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