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冯友兰的哲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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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讲与照着讲】 现代化的中国哲学,并不是凭空创造一个新的中国哲学,那是不可能的。新的现代化的中国哲学,只能是用近代罗继续的成就,分析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概念,使那些似乎是含混不清的概念明确起来,这就是“接着讲”与“照着讲”的区别。 冯友兰对于哲学是从逻辑学入门的。 【理,太极】 真际与实际的分别,人们往往认识不清,以为在真际中必然也有不计其数的、可以看得清、摸得见的东西;不过,比实际中的东西更完善,更合乎标准。例如,在真际中,动的东西必然动得飞快,快至无可再快;红的东西,必然红得鲜红,以至于无可再红。这是完全错误的。在真际中,只有动之理,红之理,并没有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动的东西、红的东西。动之理并不动,红之理并不红。朱熹在这一点上讲得很清楚。他指出,理世界是一个“洁净空阔的世界,无情意,无计度,无造作”,并不是有许多明晃晃的东西在那里发光。 所谓方之理,即方之所以为方者,亦即一切方底物杂志所以然之理也。凡方物依照方之理而为方,去所依照于方之理者即为性。凡依照某所以然之理而成为某物之某,即实现某理,即有某性。理之实现于物者为性。若仅有方之理而无实现之之实际底物,则方之理即只是真而无实。“方”即是纯真际底。方底物之类,即仅是一可有之类,一空类。 纯真际这个提法有失误。这样一提,好像不是空类的方之理就不是那么纯。其实,方之理就是方之理,无所谓纯不纯。 朱子以为理是实际底事物之所以然之故,及其然之则,我们所说理亦是如此。……若无此标准,则一切批评,皆不可能。凡不承认有理者,对于此点,均为注意。 所谓极有两义:一是标准之义,一是极限之义。每理对于依照之之事物,无论就极之任何一义说,皆是其极。 所有之 理之全体,我们亦可以之为一全而思之。此全即是太极。所有众理之全,即是所有众极之全,总括众极,故曰太极。朱子说:事事物物皆有个极,是道理极致。总天地万物之理,便是太极。 无某理即不能有某种实际底事物,此可以说是理之尊严。有某理不必即有某种实际底事物,此可以说是理之无能。 【气】 理不但是无能,而是收不上无能,不但“无行迹,不会造作”,而且说不上“无行迹,不会造作。”所谓说不上者,即理并不是可以有能而事实上无能,可以有形而事实上无行迹,可以 会造作而事实上不曾造作,而是本来说不上这些底。恐有人误以为理有能,所以问你说它是无能。既说理是无能,我们又须说理是无所谓有能或无能,有能或无能,对于它都是不可说底。 实际底存在底物,皆有其两方面,即其“是什么”,及其所依据以存在,即所依据以成为实际底“是什么”者。其“是什么‘即此物有此类之要素,即性,其所以存在,即此物存在之基础。其”是什么“靠其所依照之理;其所依据以存在即实现其理之料。 所谓料,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相对底料即仍有上述之两方面者,绝对底料,即只有上述之一方面,即只可为料者。如砖瓦对于房屋来说,为料,然只是相对底料,而非绝对底料。 哲学开始于分析绝对底事物,次分析完全在思中行者。今试随便取一物,用思将其所有之性,一一分析,又试用思将所有之性,一一抽去。其所余不能抽去者,即其绝对底料。 此所谓料,我们名之曰气。绝对底料,不可名状,不可言说,不可思议。气所以不可名状,不可言说,不可思议着,因其无性也。我们对一件事物,若有所思议即是对之作判断,若对之有所言说,则即是对之作命题;对之做判断或命题即是将此事物作为主词,而将其所有之性,提出一个或数个,以为客词。气既无性,故不能对之作任何判断,说任何命题,亦即不能对之有任何思议,任何名状,任何言说。但虽然我们不能对之作判断,作命题,却不妨为起一名。气之名应该视为私名,不可视为与云气烟气等气之气,有相同或相似底意义。 ”在我们的系统中,气完全是一种逻辑概念,其所指既不是理,亦不是一种实际底事物,一种实际底事物,是我们所谓气依照理而成的。” 说气是一种逻辑底观念,并不等于它完全是主观的东西。观念,即现在常用的概念一词。它既不是理,不属于真际;也不是实际的具体的东西,不属于实际。虽不属于实际,但为任何实际中的东西所依据,所以是“绝对底料”。它有似于道家所说的“道”。道家所说的道的特点,是无名,所谓无名,就是说它不能有任何性。 在我们的系统中,太极与无极,正是两个相对底观念。我们系统所讲之宇宙,有两个相反底极,一个是太极,一个是无极。一个是极端地清晰,一个是极端地混沌。一个是有名,一个是无名。每一个普通名词皆代表一类、代表一理。太极是所有之理,所以所有之名,无论事实上已有或未有,皆为太极所蕴涵。所以太极是有名而无极是无名。由无极至太极中间之过程,即我们的事实底实际底世界。此过程我们名之曰“无极而太极。” “无极不可言说,不可思议:太极无存在而有。”自常识之观点看,无极太极,皆可以说是玄。我们可以用《老子》第一章中之话,说此两者,”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众妙即实际底世界中之一切事物。无极而太极之“而”,即众妙之门。太极是极端的清楚,无极是极端的混沌。此“而”是半清楚半混沌,是由浑沌达于清楚,但永远不能十分清楚。 冯友兰上个实际30年代提出一个问题:现有飞机还是现有飞机之理?这个问题的提法是不对的。有飞机之理之“有”是“无村咋而自有”之“有”,有飞机之”有“是实际的”有“。这两个”有“字意义不同,不能相提并论。 在中国传统哲学中,一类事物之理和其类分子的关系,称为理和事的关系。对于这种关系有三种说法:理在事上,理在事先,理在事中。三种可以归结为两种:理在事外,理在事中。所谓理在事中,就是一般寓于特殊之中。 程朱说,理是主宰。说理是主宰者,即是说,理为事物所必依照而不可逃;某理为某事物所必依照而不可逃。不依照某理者,不能成为某事物;不依照任何理者,不但不能成为任何事物,而且不能成为事物,简直是不成东西。 从类之观点说,某理即某类事物之所以成为某类事物者。某类事物之性,即某类事物所依照于某理,而因以成为某类事物者。凡事物依照某理,即有某性,有某性即入某类。 程朱说性,又说义理之性,气质之性,气质或气禀之分别。盖一事物之禀赋,有依照于理者,有依据于气者,所以必须所此三者,然后一事物之禀赋之 各方面,方可俱顾到。……义理之性即是理,是形上底,某一类事物必须依照某理,方可成为某一类之事物。某一类之事物,于依照其理,即其义理之性,而成为某一类之事物时,在实际上必有某种结构,能实现其理者。能实现某理之某种结构,是实际底,行下底,即是某种是事物之气质或气禀。此某类之事物,虽均有某种气质或气禀,以实现其理,其义理之性,但其完全之程度,则可因各个事物而不同。因此此类之各个事物,实现其义理之性之程度,又可各个不同,有实现其八分者,有实现其七分者。此其所实现之八分或七分,即此事物之所以实际地依照于义理之性者, 此即其气质之性。一某事物有某种气禀,有某种气质之性,即能发生某种功用。 义理之性是最完全底,因为它即是理。例如方底物之义理之性即是方之理,即是绝对地方。绝对地方,是完全地方,只能是方,不能是不方。方底物于依照方之理而以成为方时,必有某种结构以实现方之理,此即其气质或气禀。因气质而有气质之性。不过此气质之性,不能完全与义理之性相合。其是方可以是七分方或八分地方,可以或多或少,但无论如何,总 不是是完全地方。其所以不能是完全地方者,即受其气禀之实际底结构之影响,而为其所限制也。 若只论义理之性,而不论气质之性,即气质或气禀,则不能说明实习底事物之所以不完全。我们于知实际底事物不完全时,我们即有一完全之标准;虽其内容如何,我们或不能知。若只论气质之性即气质 或气禀,而不论义理之性,则即没有完全之标准,而所谓实际底事物之不完全,不但不能说,且亦不能知。 凡事物必不能无性,但可以无心。 【精神境界】 一个人看见一颗树,但不知道那就是树。今天看见一颗树,明天又看见一颗树,看到第一千天,他才知道那就是树。对于这个人来说这个”树“并不是第1001颗树,而是树的概念。如果他进一步了解到什么是概念,又自觉其了解,他的精神境界就开始进入概念世界了。有概念而且自觉其有概念,是人之所以高于其他动物者。 一个人所有的概念就是他的精神境界;一个人所有的概念的高低,就分别出他的精神境界的高低。例如一个人如果没有宇宙这个概念,他就根本不可能有如《新原人》所说的《天地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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