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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令人惊异而感兴趣的是以官抵罪的方式。官职以今日的概念言之,原是行政上的一种职位,在古代则是为个人的一种身份,一种个人的权利,所以一旦获得此种身份,便享有种种特权,生活方式上如此,法律上亦如此,他可以不受普通法律的拘束,还可以他的官位去交换他的罪刑,好像他以私人的奴婢、财产去赎罪一样。 引自第235页 古人是怎么“罚酒三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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