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0页 第八章11节
无鬼斋
在读 美国文明的兴起(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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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歇尔上任后两年,就以法院的名义确定了这样一个原则,即如果法官们认为国会的一项法令违宪,他们有权宣布其无效。当然,这个权力并没有明确地赋予最高法院。虽然很多有才之士曾认为,最高司法部门享有此权力,但是,直到1803年的马伯里控告麦迪逊案,才发生了联邦法令被裁决无效的先例;在此之前,这种原则都没有明确加以规定。 马歇尔提出法院意见时,从不援引案例,也不以古代经验知识作依据。相反地,他却以美国制度的一般性质为依据。前提是: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它控制和约束一切以美国名义行为的人;它限制国会的权力,规定公民的权利。马歇尔辩护说,如果国会漠视宪法,侵犯公民之权利,宪法就消失了,国会拥有最高权力。既然宪法必须而且在逻辑上凌驾于国会之上,那么,受就职宣言的约束,法官就有责任维护宪法,反对一切违反宪法的议案。因此,就美国宪法体制的固有结构推论,法院必须将所有未经宪法认可之法令宣告为无效。最后,他说,“凡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皆为无效,法院也如其他部门,须受此文件约束。”从那时到现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宣判各项法令是否符合宪法的做法一直未有动摇。 但是此时,杰斐逊及其追随者却以惊恐之情接受了这个理论。杰斐逊大呼,如果这个意见正确,那么,“从法律上说,我们的宪法就等于是个百分之百的自杀文件。因为,虽然当初为了权力制衡,建立了这三权并立的三个独立部门,但是,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意见,宪法只让其中一个部门为另外两个部门规定施政准则,而这个权力部门又非全民选举产生,也不受人民之约束……根据这个假设,宪法不过是司法官手中一块蜂蜡,他们可以随便捏成任何形状。在政治生活中,应该记住这样包含了永恒真理的格言:任何政府的权力,只要是独立的,就一定是绝对的……司法机关不受国王或最高行政官支配是好事,但不受人民意志支配就是谬论,至少在共和政体中是这样。”但是,马歇尔力量太过强大,虽然不时有人起来坚持以杰斐逊的意见反对这种权力,也即在马伯里控告麦迪逊案中所宣告的大权,他的主张依然占据上风。 引自 第八章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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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0页 第八章1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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