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句与佛老之道只差一个“义”字。义,古是“杀”之义,符合道德的暴力。然则想深一层,这样解有问题,这个道德,到底是指自然正义(natural right),还是指传统正义(conventional right)?是指超脱于人类社会的绝对的善,还是在社会中的符合历史传统或大多数人意见的善,甚或更进一步,是实证主义者口中的立法者之意(在民主代议制中常常还不是大多数之意,更不是传统之意)?施特劳斯在"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极力想阐明为什么conventionalism/positivism/historicism会导致nihilism, 连韦伯的学术研究价值中立理论也成了他的靶子。在这个平民化的时代,贵族精神的提倡者都被打上了精英主义的标签,被唾弃。可是施派的兴起,恰恰在平民化、平等化的时代更显价值:它告诉我们在这个“价值多元化”的时代,尊重彼此的价值其实是无视彼此价值的虚掩,没有最高的善其实是共同的堕落,没什么值得庆祝的。它作为后现代的一剂解药,提供了我们超越后现代困境的可能性。汪辉说中国的现代性是“反现代性的现代性”,我理解这是中国的现代化与世界的后现代化同步的必然结果。中国背负着历史的双重任务,切不可在现代化的途中,又吞了后现代性的恶果。我们还是需要最高价值,还是需要“义”的。这应是法律人的追求,不是民主,不是自由,是公义,即使是conventional right意义上的;如果这是第一步,那就先走这一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