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页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jadeche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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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节名: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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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焦点:自然权利和国家理由(raison d'etat) 三个阶段: 1、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后:自然法得以实施的最终保障主要从统治者的智慧和自律中去发现。 ★Hugo Grotius:
人的特性中有一种对社会的强烈欲求,亦即对社会生活的欲求——不是指任何一种生活,而是按照他们的智识标准跟那些与他们自己同属一类的人过和平而有组织的生活。……人天生就具有一种能使他们在社会中和平共处的社会生活能力。 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只是:任何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万国法中存在将自然法和意定法结合起来的问题。 ★Samuel Pufendorf:【####感兴趣,找原著】
人是受自爱和自私本性强烈驱使的……人性中还有一种追求与他人交往、在社会中过一种和平社会生活的强烈倾向。……自爱会受到人的社会冲动的制约。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两种自然法原则: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不可扰乱人类社会。
每个人都应当积极地维护自己以使人类社会不受纷扰。 每个人都应当遵循它为别人建立的法律。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两个基本契约: 1、为了放弃自然自由状态并为了保护其相互之间的安全而进入一种永久的共同体而达成的契约。 2、统治者满足公共安全需要,公民承诺服从统治者,并在一切有关国家安全的事务方面,使自身的意志受制于统治者的权力。 ★Jean Jacques Burlamaqui:
理性是人们达到幸福唯一可依据和运用的方法。法律只是理性所规定的一条通往幸福的可靠之路。 自然法是上帝为所有人设定的而且是人类只有凭借理性和通过认真考虑其处境与本能方能得以发现和通晓的一种法律。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Christian Wolff:
人类最高义务便是力求完善。……在一个完全自由的状态中不可能实现人的自我完善。……人们为了能够和谐地生活在一起,就必须受家长式的、仁慈的君主的统治,而君主的任务就在于促进和平、安全和自足,以保证其臣民过上美满的生活。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2、清教改革后:用权力分立和法律保护个人天赋权利,反对政府对这些权力的不正当侵犯。 ★霍布斯:
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充满恶意的、野蛮残忍的和富于攻击的。……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人都始终与他人处于战争状态,在这种战争状态中,每个人都具有同等的力量。因为,即使是最弱者也能杀死最强者。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自然权利:避免生命和肢体受侵犯。 自然法则:对死亡的恐惧、得到便利生活必需品的欲望、通过组织劳动得到这些物品的希望使人在理性的指导下提出和平条款。 利维坦: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的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活着一个一回,而其条件是每个人都必须这样做。……运用从公民那里集合起来的权力和力量,以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与便利。
主权者应该是至高无上的和不受法律约束的。 任何法律都不可能是不正义的。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需要找原文,如果是Justified则是另外一个意思。】
对政府恶行的唯一制裁,就是是统治者遭受永恒死亡的痛苦,而不得幸福地来世。然而在主权者已无力维持社会和平和保护公民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免除臣民效忠统治者的义务。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其他:无害的自由、开明专制、自然权利是国家恩赐的产物。君主的道德而非法律义务。 ★斯宾诺莎:【####感兴趣,找原著】
在自然状态中,忍受欲望和权力意志支配的程度要高于受理性支配的程度。 个人权力大于他的力量的极限,正是他的权力的限制条件。 只要生活在自然统治之下,就无所谓罪恶、正义或不义。 人之内在的理性力量驱使他们放弃自然状态,并用一种和平而理性的方式安排其生活……政府的首要职责乃是维护和平和确保那些服从政府权威的人的生命安全。 自由乃是政府旨在实现的最高目标。……政府的目的……使他们能够安全地发展其身心,并且使他们能够毫无约束地运用其理性;既不用对他人施以仇恨、愤怒或欺诈、也不用受到妒忌和不正义的待遇。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与霍布斯的分歧】
主权者的权力,恰如自然状态中的个人权利一样,也不得超越其力量的范围。……主权者权力的范围并不是根绝约束这种权利的更高位的法律规则加以确定的,而是根据多数人的力量或者征服自己充分意识到的自我利益来加以确定的。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洛克:
认得自然状态乃是一种完全自由的状态。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人人都是独立和平等的,因此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只要自然状态存在,那么人人就有权执行自然法,并可亲手处罚违反自然法的犯罪行为。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自然状态的缺陷:缺乏稳定的保障和蒙受侵犯的危险、处罚容易超越理性规则。
为了终止伴随自然状态而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缔结了一项契约,根据这项契约,人们彼此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并建立一个政治国家。……人们在建立政权时仍然保留着他们在前政治阶段的自然状态中所拥有的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的永恒规则。让渡给政治国家的只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力。……有限权利的政府……由人们构成的社会或由人们成立的立法机关的权力绝不能超越公益的范围。 法律不能因特殊情势而变……使用同一法律规则……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其他:立法和行政权分立、全体人民保护自然法、抵抗或革命。 ★孟德斯鸠:
法律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事物的性质部分地表现在人性恒定普遍的取向和特性之中,部分地表现在人性变化不定的趋向和特性之中。 法律一般来说是人之理性……一些正义关系先于实在法而存在。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其他:三权分立限制权力、社会学法学。 ★James Wilson:
秩序、比例与和谐遍及宇宙。在我们周围、在我们心中、在我们之上,存在着一条规则,我们只能赞赏它,而不能、不应、也不得背离它。 没有自由,法律就名实俱亡,就是压迫的工具;没有法律,自由也同样名实俱亡,就是无法无天。 根据这一制度(法治)……即是坏人党政,也能迫使他为公益效力。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英国文官制度】 3、启蒙运动后期:对人民主权和民主的坚决信奉。
</原文结束> ★卢梭: <原文开始>要寻找出一种结合形式,亦即那种能以整体的共同力量来维护和捍卫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的结合形式,而且在这种结合体中,每个人在与所有其他人相结合的时候仍然服从他自己的意志,且仍像以往一样的自由。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每个个人必须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毫无保留地把他的全部自然权利让渡给这个社会。 每个人既然是向全体奉献出自己,那么,它实际上并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而且,既然从任何一个结合者那里,人们都可以获得自己本身所让渡给他人的同样的权利,所以人们也就得到了自己所时却的一切东西的等价物,而且也得到了更大的力量来保全自己已有的东西。 个人不服从任何其他个人,而只服从公意。……主权就意味着执行公意。每个个人在服从公意的同时也就是服从他自己,因为个人的意志已经消融在公意之中,在人们根据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的时候,公意乃是经由所有公民的一致同意来表达的。在此之后,公意的所有表现形式却是经由多数决策的方式达到的。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穆勒的自由主义,是否完全公意】
公意永远站在正义一边,尽管指导公意的判断未必总是明智的。 立法权高于其他两权,它属于全体人民,而不属于像议会那样的代表机构。一旦某个民族同意被代表,那么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极端民主、多数人的暴政、现实意义】
法律必须具有一般性……政府是执行公意的委员会。公共权力的保管人并不是人民的主人,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 在一个治理良好的国家中,个人自由与集体权威之间不会发生冲突。 应当把对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权委托给立法机关,而不应当委托给旨在制约多数统治的政府机构。 强力并不创设权力。 引自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 影响:美国宪法、独立宣言和权利法案;普鲁士菲特烈大帝法典、拿破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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