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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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目的即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在于组织罪犯在重新侵害公民,并规戒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 只要刑法的恶果大于犯罪所带来的好处,刑法就可以收到它的效果。这种大于好处的恶果中应该包含的,一是刑罚的坚定性,二是犯罪既得利益的丧失。 人的心灵就像液体一样,总是顺着它周围的事物,随着刑场变得日益残酷,这些心灵也变得麻木不仁了。 严峻的刑法造成可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 无论暴政多么殚精竭虑地翻新刑法的花样,但刑法终究超越不了人类器官和感觉的限度。 刑法的规模应该同本国的状况相适应。随着人的心灵在社会状态中柔化和感觉能力的增长,如果想保持客观与感受之间的稳定关系,就应该降低刑罚的强度。 引自 刑法的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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