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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益的分类: 根据主体区分 常见是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 批判:陈志良: 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法益才有保护的必要,因此社会法益与个人法益不能区分 国家法益只是社会法益的一个分支,两者很难区分。 法益的持有者的数量多寡难定,且利益主体概括为三类并不全面,除了国家社会还有集体、组织、团体等。 将国家法益列为法益之首,与刑法的目的不相符合,导致刑罚成为国家保护法。 个人法益与超个人法益 作者支持的观点: 国家法益、社会法益都是多数人的法益。 社会法益只是个人法益的集合。 国家利益是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相矛盾的必然产物。 超个人法益是个人法益的集合,与个人法益只有量的区别,没有质的界限,不是超越于个人法益的法益。 引自第2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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