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自由放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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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契约而言,真正的自由要求缔约双方之间大体上平等。如果一方处于优越地位,他就能够强制规定条件。如果另一方处于软弱地位,他就只好接受不利条件。这就产生了华尔克的还一句至理名言,即经济上的损害倾向于使损害本身永存。一个阶级的地位越是被压得低,它在没有援助的情况下再度崛起的困难也越大。 自由而无平等,名义上好听,结果却悲惨可怜。 一种交易,只要是一个人自愿参与的,就不算对他不公正。也许是这样,尽管也有值得怀疑的例子。但是现在问题是,一方并非自愿。交易是强迫交易。弱者表示同意的方式就好比一个失足掉入深渊的人同意把他的全部财产送给那个不肯按照其他条件扔一根绳子给他的人。这不是真正的同意。真正的同意是自由的同意,充分的同意自由意味着缔约双方的平等。正如政府禁止身体较强壮的人杀害、殴打、掠夺邻人从而为所有人争取初步自由一样,它也通过为了防止一个人利用其有利条件损害他人而实施的每一种限制使所有人获得了更大的自由。 非社会的自由和社会的自由有一个不同。非社会的自由是一个人只顾自己愿望或利益而行使其权力的权利。从理论上说,这样的自由是个人可能实现的。它是与一切公共控制对立的。从理论上说,这样的自由是生活在相互交往条件下的众人不可能实现的。从社会意义讲,它是个矛盾,除非一切人的愿望都自动向社会目的看齐。因此,任何时代的社会自由都以限制为基础。它是一种全体社会成员都能享有的自由,也是一种从那些不伤害他人的活动中进行选择的自由。随着行为的社会效果的经验趋于成熟,由于社会良知被唤醒,伤害的概念扩大了,对伤害原因的看法也加深了。因此限制的范围也扩大了。但是,由于施加的伤害使受害者变成了残废,损害他的健康,影响他的生活,束缚他的力量,因此防止这种伤害就能使他获得自由。限制侵犯者就是给受害者自由,只有对人们相互伤害的行为施加限制,他们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在一切不会造成社会不和谐的行为中获得自由。 引自 第四章 自由放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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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自由放任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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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页 第五章
外交部的原则是:国家的理由证明一切事情都是正当的,格莱斯顿的办事原则是:除了已经被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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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页 自由主义的核心
密尔的教导使我们接近了自由主义的核心。我们从密尔那里学会,第一,自由不单纯是法律公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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