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具美国特色的合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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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在基层法院审理过几千件案件,也曾亲自参与或主持合议过。但在《谁来守护公正》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合议制度还是很让人开眼。 合议庭是大法官们开展工作和作出裁决的地方,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这个地方叫做大法官会议室,室内有固定的长方形会议桌。一般不开庭时,大法官们会于每周五在会议室内合议已经庭审结束的案件,共同研究讨论案情的实质争议。合议时首席大法官坐在一头,资历最深的大法官坐在另一头;其他人以资历为序,环桌而坐。合议案件时一般由首席大法官主持,以确保所有事项均能得到充分讨论,争论双方都有机会各抒己见。合议的目的,“不是为了说服对方,而是让每个人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其他人会做记录”。 合议时首席大法官首先发言,次席次之,其他大法官们按资历顺序依次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就如何判决表态,资历最浅的最后发言。如果某位大法官正在发言,其他大法官不能打断他插话。“只要还有一个人没有发言,任何人不得发第二次”。每个人都发言完毕,会决定是否有必要继续深入研讨。有时会继续第二轮发言,在第二次发言过程中,其他大法官才能评价或质疑别人刚才说的话。 对每起案件来说,一般只讨论一次。特殊情况下,若未能达成明确意见,就会再合议一次。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在会后通过传阅书面备忘录的形式,尽可能达成共识。如果确实做不到,必须对异议意见作出回应。在每次发言时大法官们都会认真做笔记,使自己主笔判决意见时知道如何下笔,以争取到至少四位大法官支持。通过合议,大法官们会形成初步结论和自己的立场,但偶尔也会转变立场。 大法官会议室室内布置、落座排序、合议时间、合议情景都与我们的审委会研究案件相似。但与我们审委会研究案件不同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合议案件只有九位大法官参加,没有其他职员在场,也没有录音设备,而是由资历最浅的大法官负责书面记录备忘录和应门。 与我们在排期开庭时即确定主审人和主笔人不同,美国大法官们只有合议结束后,根据备忘录按照资历深浅初步投票后,才能决定由谁主笔撰写判决意见。全体大法官一致同意或多数大法官一致同意,也可称为多数意见,法院意见与多数意见都可以形成先例,对以后的案件具有约束力。通常情况下,大法官们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案件,只占全部案件的15-20%左右,其他案件则会出现分歧意见。 票决时每位大法官只有一票可投,如果首席大法官在多数意见方,他可以亲自或指定多数意见方中的一位大法官撰写判决;如果他在少数意见方,就由多数意见方中最资深的大法官亲自或指定多数意见方中的一位大法官起草判决。首席大法官得保证每个人手中撰写判决的案件数量和案件类型分配均衡、搭配合理,让每位大法官的工作量都大致相当。一旦代表多数意见方撰写判决意见的大法官完成初稿,会提交其他八位大法官传阅、审酌,并在一两天内收集反馈意见。如果异议意见还在起草,大家还会等读完异议意见再次投票表决,并根据集体意见形成定稿。因此如果多数意见方的判决初稿说理充分,论证有力,会促使那些态度比较骑墙或投反对票的大法官改变立场。因此,为了争取尽可能多的大法官加入,一份判决初稿经常会被修改十几次,大法官们通过撰写书面意见说服其他同事。 多数意见方中大法官可能有的同意判决结论,但可能不同意论证的理由与逻辑,或想就具体论据发表个人观点时,可以撰写协同意见。少数意见方可撰写自己的异议意见,异议意见不具约束力,只是为了表达联邦最高法院内部的不同意见,说明所有观点都得以充分考虑,大法官在书写时可有更大的发挥空间。对多数意见的执笔者来说,异议意见也很有价值,因为它提出了有益的质疑,可供参考、修正,使多数意见更加充实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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