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论法律
- 章节名:第六章 论法律
事物之所以美好并符合于秩序,乃是由于事物的本性所使然而与人类的约定无关。一切正义都来自上帝,唯有上帝才是正义的根源;但是如果我们当真能从这种高度来接受正义的话,我们就既不需要政府,也不需要法律了。毫无疑问,存在着一种完全出自理性的普遍正义;但是要使这种正义能为我们所公认,它就必须是相互的。然而从人世来考察事物,则缺少了自然的制裁,正义的法则在人间就是虚幻的;当正直的人对一切人都遵守正义的法则,却没有人对他遵守时,正义的法则就只不过造成了坏人的幸福和正直的人的不幸罢了。 但是当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规定时,他们便只是考虑着他们自己了;如果这时形成了某种对比关系的话,那也只是某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对于另一种观点之下的整个对象之间的关系,而全体却没有任何分裂。这时人们所规定的事情就是公共的,正如作出规定的意志是公意一样。正是这种行为,我就称之为法律。 —————— 吐槽:说的好像法律是人民定出来的一样,只可惜不管是中国还是美国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律只是一种先验的存在,不以特定意识为转移,呈现为一种统治阶级的意识 根据这一观念,我们立刻可以看出,我们无须再问应该由谁来制订法律,因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我们既无须问君主是否超乎法律之上,因为君主也是国家的成员;也无须问法律是否会不公正,因为没有人会对自己本人不公正更无须问何以人们既是自由的而又要服从法律,因为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 —————— 吐槽:泥垢了,卢叔你又这样!总结到最后摆出一张“不要问我,这个问题问不来的”的脸,好欠扁== 公意永远正确,是因为它只存在与理想国之中。 而悖论是,就是因为无法达成众意的一致,要对其中一部分予以舍弃,所以需要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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