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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不能通过解决冲突而防止战争,因为没有强加于各国之上的普遍的权威。康德式的国际联盟以各个国家的遵从为前提,而这种遵从总是偶然的。国际法也不能根据条鱼的违反来区分正义和非正义战争。因为对每个国家来说,它的特殊利益就是它的最高法则,以这种利益的名义,它可以对它所参与的一切协定提出疑问,只要这些协定不再符合它的利益。道德与政治的冲突,不是通过普遍正义的抽象要求,而是通过国家的具体存在来解决的。但是,就国家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则而言,战争依然是这一法则必然借以表现的最高途径。 引自第8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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