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页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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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立元、滕文芳编译版 北京出版社2012.5 如何读《自杀论》(《suicide:A Study in Sociology》 自杀的分类:病理学、? 有出于高尚目的的自杀吗? 海明威、尼采、梵高的自杀应如何解读? 什么因素可以造成自杀?(个人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 自杀的社会学意义是什么? 迪尔凯姆(涂尔干)的《自杀论》何以为社会学实证派经典? 6,后世的评价和补充?我呢?读完之后有没有什么新的疑惑? 补充了解:迪尔凯姆受滕尼斯(《社区与社会》)影响的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的理论 导读: 这是篇长论文:首先界定研究对象——自杀的定义,接着对影响自杀的个人因素一一否证,又对影响自杀的自然因素一一否证,紧接着提出研究假设即社会因素对自杀有重大影响,最后确定结论即社会事实对个人的自杀有很大的影响。 创新在:打破了以往认为自杀现象属于个体心理学范畴,与个人的心理状态(精神错乱)和个人的行为(酗酒)等相关,而与社会无关。 自杀是正常的社会现象吗?自杀和犯罪都是正常的,不正常的是自杀人数的猛增。 该怎样防止自杀,甚至消除自杀呢?宗教和家庭都不能成为维系现代人们关系的情感纽带,都不能防止自杀,只有建立职业团体或行会才能恢复社会对自杀的免疫能力,让人们在集体生活中找到失落的社会思想和感情。 评价:社会学具有颠覆和批判的特性,这给以后学者对现代化的批判提供了理论的支撑,对解决现代社会的实际问题具有重大的启发意义;行文风格和韦伯和齐美尔相比,中规中矩,逻辑严密,结构完整,行文工整;解决方法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运用统计方法进行论证,但是有些数据不是很准确,出现了一些漏洞,显得不太严密;有些例证的资料过于繁琐,可以简化。 导论: P2【对自杀定义】我们认为任何由死者自身采取的直接或间接行动导致的死亡,不分积极或消极,都称之为自杀。 但这个定义并不全面,因为它难以区分两种死亡,两种极其不同的死亡:幻觉症患者的死亡和神志清醒者的死亡。 因此自杀并定义为:由死者本人完成的某种积极或者消极的行动,且本人清楚地认识到这种行动的后果,因此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死亡。自杀未遂也算,只是在死亡发生前,行动就被终止了。这个定义排除了动物的自杀,凭借我们对动物的常识认知,它们不可能预先知道它们行动引起的后果。 第一编:非社会因素 【23】要解决这一问题,单列出对遗传性观点有利的事实是不够的。这些事实还必须满足3个条件:1,有足够的数量;2,不包含其他的解释;3,不与别的任何事实相悖。 【29】越接近文明的中心地带,自杀人数就越多。 【35】白昼时间的延长给社会生活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相对而言,社会活动的时间更长,休息时间就会变得更短。所以,社会活动引发的后果在此时便凸显出来,自杀便是其中一个后果,因此自杀的数量也就增多了。 【43】为了让仿效这个术语更明确,我们有必要区分道德流行病和道德传染病,前者是社会现象,源于社会因素;后者是个人行为,源于个人或多或少地重复他人。 【49】有些人还赋予效仿一种它不具备的能力,还曾禁止报刊对自杀和犯罪进行报道。虽说禁令可能使自杀和犯罪行为的总数有所减少,但并不能改变社会自杀率和凶杀率。集体倾向的程度还是一样没变,这是由于群体的道德状态并未改变。事实上,推动自杀率和凶杀率增加的是人们对这些事件谈论的方式。在这些自杀或凶杀行为遭到厌恶的地方,人们通过谈论这些行为,将激起的感情发泄了,这样反而减弱了这些人自杀的倾向,而不是加强。反之,当社会道德极度滑坡时,它的波动状态使人们易纵容不道德的行为;人们谈论这些行为时,纵容之情表达了出来,让这些原本不道德的行为也不那么明显了。 第二编:社会因素和社会类型 第三编:作为一般社会现象的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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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0页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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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3页 第二/三编
【93】“至于女性之所以比男性更容易孤独地活下去,并不是因为女性感情丰富,也不是因为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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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页
【163】 涂尔干认为,行会制度无法制止由夫妻生活引起的自杀(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利益相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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