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页
- 页码:第14页
自此之后,立法者就可以把其需求按照其意志付诸每一项法律内容——但法律只能在其毫不脱离民众生活实际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其效力,否则民众生活就会拒绝服从它。一项法律只有在它所适用的绝大多数案件中都能切实可行时,才会“产生效力”。因为就法律而言,法律实质上并不仅仅是欲然和应然,而且还是民众生活中一种实际有效的力量。因而,法律的具体创新基本上只是要尽其所能地做出这样一些规定,即它们在没有附加任何其他影响地情况下,发展了与人民生活现实紧密相关的习惯。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话说,法律将只构成社会现实的“上层建筑”。
17人阅读
说明 · · · · · ·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