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页 獲得外在物的方式
- 章节名:獲得外在物的方式
- 页码:第72页
《外在獲得的一般規則》中的“最初的和原始的獲得”即裁定(即發現產權而非創造產權,它試圖支持和加強人們持有的最普遍、最確信的預期),通過發現產權使產權得以明確。康德的“最初的和原始的獲得”是這個命題:即在沒有財產權的地方人類的行動原則是什麽?答案是發現產權遞歸為聯合的義務,然後按照有產權的規則行事。從無產權發現或裁定到有產權,即是第70~72頁康德外在獲得的一般原則要討論的內容。Stephan Kinsella在反對知識產權時提到的“財產權利的起源”可以看做辨析了對權利(right)/自我所有权(self-ownership)的一種錯誤解讀,重申了康德的“外在獲得的一般規則”。引文如下: 許多自由至上主義者支持知識產權的另一原因是他們混淆了財產和財產權利的起源。他們觀察不仔細,認為我們通過三種方式擁有物品:無主之物的原始佔有(裁定),契約交易(協商)和創造。 這種觀念的誤區在於把創造視為所有權的獨立來源——獨立指的是在原始佔有及締結契約之外。不過,我們很容易看到,創造不獨立於後兩者。“創造”是所有權之來源的不必要也不充分條件。 如果你用自己的大理石雕刻了一個雕塑,你擁有你的創造結果,因為你已經擁有了大理石。對於無主資源,如一塊地,如果你使用了它並因此建立了公共可見的邊界,你就擁有了這塊地,因為第一個使用土地並劃分邊界是擁有它的更好理由,後來者則沒有你的條件。因此,創造不是所有權產生的必要條件。 再假設你用他人的大理石雕刻了一座雕塑。不論你是否經得了物主的同意,你也不會最終擁有你所創造的雕塑。這就像雇主通過契約讓他的雇員用大理石雕刻一樣。如果你使用的是偷來的大理石,你對其造成的損壞並不會消去其所有者的權利。如果你用的是你雇主的大理石,他將擁有製成的雕塑。因此,創造也非所有權產生的充分條件。 或者,如Sheldon Richman解釋的,[很多自由至上主義者支持知識產權的]一個關鍵緣由是人們為創造行為賦予的重要性。這個論據如此演進:如果某人寫就或譜制了某個原創作品,或發明了某些新的事物,他或她應該擁有它們,因為如果沒有創造者,它們不會存在。不過,我認為,即便創造對於人類繁盛而言極其重要,它也不是對生產了的財貨的所有權的來源...那麼,這個來源是什麼呢?是原料輸入的先所有權。輸入的原料可以通過購買、獲贈或原是佔有取得。這是擁有產出品的充分條件。點子沒有產生必要的附加因素。如果我用木頭和膠水造了飛機模型,我並非因為我的點子而擁有它,而是因為我擁有木頭、膠水和我自己。 當然,這並不是在否認知識或創造創新的重要性。所有行動,包括使用既有稀缺資源的行動,都包含著技術性知識的使用——如,關於因果規律的知識。創造無疑是增進財富的一種重要手段。Hoppe指出,獲取和增加財富的方法只有兩種,一種通過原始佔有、生產(裁定)和契約性交易(協商);另一種是徵收和剝削原始佔有者、生產者或契約性交易者(立法)。別無它法。 不過,儘管生產或創造是取得“財富”的一種手段,它不是所有權或財產權利的獨立來源。生產沒有創造新的物質,它是把東西從一種加工為另一種,且加工的是必然已有物主的東西。用你的勞動和創造力把你的財產加工為更有價值的製成品使你擁有更多的財富,而非額外的財產權利。 因此,你擁有你所創造的一切的觀點是混亂的,並不能證明知識產權的正當性。
Δανιήλ对本书的所有笔记 · · · · · ·
-
第49页 權利科學的分類
權利的義務的一般劃分,第一,正直的生活;第二,不侵犯任何人;第三,把各人自己的東西歸給...
-
第72页 獲得外在物的方式
说明 · · · · · ·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