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页 第四章 化圆为方:知识产权法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 章节名:第四章 化圆为方:知识产权法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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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中国政府曾积极促进对知识产权法的有力遵守,但在程度上还是不如同时采取的重申国家直接控制思想传播的措施,后者的力度要大得多。用一位资深观察家的话说,从1993年秋天开始,北京开始了“对不同政见者和记者的猛攻……以继续控制所有的资讯。”这些措施表现为各种形式。一些记者,包括香港的新闻记者和其他一些被指控为公开国家机密(例如江泽民主席即将发表的公开讲话的稿件)的人士被逮捕,有的甚至被峻判为无期徒刑。书号的专卖被禁止,以便对即将出版的书籍进行直接的集中控制。除了通过国家批准的机构安装,不允许随意安装碟形卫星天线收看被禁的外国节目,根据时任广电部副部长王枫的说法,这样“有利于在公民之间培养爱国主义,保持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促进社会主义文明,并维持社会稳定“。政府每年限制引进120种外国CD,也许这是中国工厂生产上千万盗版的外国流行CD(从杰克逊到麦当娜以及其他)的原因之一——还有一个原因是为了挣取大量的出口外汇。当然,CD的例子表明,这些用来控制资讯的措施未必比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更有效,但这些措施无意间反映出政府沿袭了帝制时期与国民党时期优先考虑思想控制的态度。 “文革”之后的第一代知识产权法明显蕴含的矛盾在很多方面代表了同一时期更为广泛的法律改革措施。和专利、商标、版权领域一样,更为广泛地建立正式法律制度的努力引起了中国领导人的很大兴趣。这种努力已经成为在国内外争取合法性的无与伦比的工具,也体现了“文革”后与“文革”前的领导层的区别(尽管“文革”前的一些领导人又出现在“文革”后的领导层),同时还使得外国人在提供中国现代化所需的技术和资本时感到安心。同样重要的是,它代表了一种唯一适合领导者看似矛盾的目标的工具——既要消除计划经济的僵化(例如,逐渐用合同取代行政指令),又不能放弃集中的政治权力或破坏稳定。事实上,有些人对建立新的法律秩序感兴趣,是因为相信这样可以扭转省级和地方官员的过度分权,从而为国家的集中提供工具。 中国的领导层已经看到进一步发展正式法律制度的好处,并不一定意味着领导层中的个体(更别说他们的同僚)也完全赞同或彻底愿意接受相关的代价。在一个有“社会主义”之称的国家引入公民与外国人的新权利,已经引发了有关中国社会在国内以及在国际经济中的本质与方向的令人不安的问题——尤其在一个全世界正多方面激烈转型的时期。从更为个人化的角度而言,领导层中的许多人深受传统政治文化的濡染,主张掌权者要享有高度的裁量权;他们抱持着否认法律自治理念的正统意识形态,而且还夹杂着相当的傲慢与自私,对于自己和自己的决定要服从超越本人控制的规范与制度,他们仍然感到犹豫。 和知识产权领域的情况一样,这种矛盾从宪法学说到其他法律学说都有所体现,常常是尽力设定新的权利,同时又严格地限制权利的范围,给权利的实现提供最少的途径,无论是对普通公民还是对外国国民。可以肯定的是,在评估中国的法律改革时,认为中国存在其他社会中的绝对权利,或是忽略所有国家中的法治的工具性,都是不正确的。任何国家的法律都会展现个体与集体利害关系之间、公民权利与领导特权之间、工具性与自治性之间的冲突。或许,处于正式法治发展的早期或正在重构基本社会秩序的国家尤其如此。但是,许多社会都通过下列措施尽力协调这种冲突:增强法律的明确性与稳定性;把界定法律的权力交给专业的司法人员和公务员;为公民实现其主张的权利提供便利。然而,从20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中国的领导层对于这些措施充其量只是展现了一种深刻的矛盾态度——假如不是全然地缺乏热情。 矛盾的是,中国试图“二者兼得”——一方面宣布权利,但又不受制于全面的权利兑现,至少在“文革”后发了改革的头十五年是如此。虽然不可否认20世纪70年代以来在制定并努力实施新生立法方面的成就,但一些重要法律的实施仍然遇到不少困难,从而削弱了作为法治本质的稳定性、可预见性、中立性与自治性。这些本质使法律区别于政治,而且最终构成了它的特性。于是,领导层希望通过建立“文革”后法律秩序获得的益处大大地被削减。同时,期待也开始萌生,在削弱(如果不能说是挑战)而非强化政党合法性方面拥有共同利益的人们有了一个关注点。正如即将在第五章探讨的台湾地区的状况和第六章的中美互动问题一样,要发展一种有效而持久的法律改革——无论在知识产权或是更广泛的领域,决不能与更宏观的政治改革问题相割裂。 引自 第四章 化圆为方:知识产权法与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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