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7页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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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丘濬所言,“自隋唐以来,除去前代惨刻之刑,死罪惟有绞、斩二者。至元人又加之以凌迟处死之法焉。所谓凌迟处死,即前代所谓剐也。前代虽于法外有用之者,然不著于刑书。著于刑书,始于元焉。”蒙古人就这样终止了特殊的五刑和本该废除的“肉刑”之间的区别,进而强化了中国汉人的偏见,即内亚区域之人(Inner Asians)是中国传统刑罚实践中最坏部分的始作俑者。 在宋代经常使用的凌迟,刚开始只是临时的非常措施。明代以凌迟为正式的合法刑罚,法官可以用它惩罚以下四类罪大恶极犯人:叛国弑君(大逆),杀害尊亲(恶逆),族内仇杀和以巫咒或残忍手段剜割活人身体。 引自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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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页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典范的叙事认为,在上古三代,五刑(the Five Punishments)极为残酷。五刑包括砍断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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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页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因此,隋唐刑律被奉为检视其余全部刑律的合法性的圭臬。 唐律主要沿袭隋律,以致唐王朝在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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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页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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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页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在任何情况下,正规的死刑斩和绞都被严格限制。正是元代出现了违背平常规则和程序的特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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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页 第三章 凌迟的起源及其合法性
对王明德和陆游而言,凌迟之所以不合情理,是因为它对身体的亵渎不但违背自然秩序而且还嘲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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