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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中心主义理念创伤下的法律体系自然是从人的视角出发,所以是保护人的利益,确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很强势的理论,因为环境的自然权利如果不通过人这个中介就无法得到维护,但是这种方法归根到底还是以人为本,不够彻底,所以要转变观念,建立新一套有适应性的法律体系。但是就算转变观念了,法律的实施和人类行动就真的能维护自然权利了吗,法律通过信息传递形成一致预期的时间,变成制度成本,规范行为,当然法律也需要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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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自然权利受到侵害的统称。而不是环境侵权,环境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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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页 传统法律救济模式面对环境损害的无力。
主要是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方面来分析力度不够,为论证环境法独立创设的必要性铺路。传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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