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向东倾斜的西藏经济与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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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读 西藏文明东向发展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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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武年间,明太祖所实行的不断对前来朝贡、归附的西藏僧俗首领授官封号的政策,尽管已经初步具有“多封众建”的倾向,但必须指出的是,洪武时期的分封由于其随意性较大,以及对西藏地方政教合一特点尚缺乏深入了解,故其分封政策明显地存在两大弱点。首先,在明朝对西藏僧俗首领分封的职官和僧号两大系统中,基本上是以职官系统为主而以僧号系统为辅。也就是说,明太祖时期,对西藏僧俗首领的分封主要是授以官职,如洪武六年和洪武七年,明朝前后两次对西藏授官职即多达百余人,而对西藏僧人首领赐封号者则极少,整个洪武时期,明朝给西藏僧人首领以封号者仅有数人,他们是炽盛佛宝刚国师喃加巴藏卜、灌顶国师章阳沙加,圆智妙觉弘教大国师公哥坚藏卜、灌顶国师答力麻八剌。明太祖对西藏僧俗首领主要授予官职而不是封给僧人首领以封号的做法,可能包含了削弱其宗教影响并以汉区方式来强调西藏对明朝的政治隶属地位的意图,但这一做法与西藏政教合一以及由教派为主而形成政治势力的情况显然存在较大距离,不利于明朝对西藏的施政。其次,在洪武年间,明朝赐封西藏僧人首领的封号等级普遍偏低,最高仅为“大国师”和“灌顶国师。”这一方面是因为明太祖取消了元以来的“帝师”封号,另二方面也与其分封着重以授官职为主有关。这种对西藏僧人首领封号等级偏低的状况,同样不利于明朝对西藏宗教势力的政治凝聚。因此,虽然明太祖的分封政策可能已有“分其势而杀其力”之意图,但这一意图在洪武时期显然并未得到充分的实现。 明成祖对洪武时期的分封政策进行了很大调整,调整的内容大致可归结为以下三点: 第一,调整分封重点和对象。即将洪武时期以授职官为主的分封改为着重授予教派领袖以封号的分封。也就是说,在分封对象上把西藏宗教教派领袖放在最重要的位置,从而改变了洪武时期在分封上突出职官系统而忽视僧人作用的弊端。明成祖在分封重点和对象上的这一调整,显然意在利用西藏宗教领袖的影响来巩固和保持明朝对西藏的主权地位。这一做法与西藏政教合一的特点相吻合。 第二,提高分封规格和等级。针对洪武时期对藏族僧人分封规格偏低情况,明成祖大幅度提高了对僧人的分封规格,在所封僧人名号中,以“法王”为最高等级,“教王”次之,以下依次为“灌顶国师”、“大国师”、“国师”、“禅师”等等,从而建立起了一套新的较完善的僧人封号制度。值得强调的是,明成祖首次对西藏各教派首领实行的普遍封王做法,不仅是对洪武时期西藏政策的重要变革,而且也是继元朝帝师制度之后明朝统治者对西藏政策的一个重大发展。这一做法显然有助于加强明朝对西藏各教派势力的政治凝聚。 第三,充分注意了分封的地区性和代表性。明成祖时期受封的两大法王和五大教王,其各自的教派如下: 大宝法王:噶玛派。 大乘法王:萨迦派。 大慈法王:格鲁派(明成祖永乐十三年封“灌顶国师”,明宣宗宣德九年封“大慈法王”)。 阐化王:帕竹派。 赞王:灵藏派。 护教王:萨迦派。 阐教王:止贡派。 辅教王:达仓派。 其中,噶玛派、帕竹派和止贡派是噶举派的分派,达仓派、灵藏派是萨迦派的分派。由此可见,在明成祖分封的法王和教王中,基本上无一遗漏地囊括了西藏从东部到西部最有实力的几大派系... 日本藏学家佐藤长先生在谈到这一点时,曾言到:“最早的三大法王其势力范围各自占有东部、中部和西部西藏。明朝一向熟知在此三大地域中最大宗派为谁,其设置了三大法王,于其间的小空间配置了五名教王,当是依据当时西藏的现实、了解了全部情况后的决策。当我们知道这些教王的封爵几乎都在永乐时代授予时,对于明成祖关于西藏的政策推行得如何妥当,更加感叹不止了。”((日)佐藤长《明代西藏八大教王考(下)》,邓锐龄译,见《西藏民族学院学报》(社科版)1988年4期。) 朝贡制度主要针对受封者制定,大体可分为三大类: 1.例贡。即各受封首领按照明朝的规定,定期进行的朝贡,例贡的宗旨是让西藏受封的各僧俗首领,以定期向明朝廷进贡“方物”形式,来表示其政治上对明朝的隶属关系。这种朝贡实际上成为西藏受封的各实力派首领对明朝中央承担的一项特殊政治义务。例贡通常三年一次,但在永乐和宣德年间,也出现了一年一贡或二年一贡甚至一年两贡的情况。 2.袭职朝贡。明朝规定,除三大法王的名号可由师、徒或转世者继承,不必听候中央诏命外,其余五教王和灌顶国师等,其职号的承袭、替代都必须由承袭者遣使或亲自入朝申请承袭,上缴原颁印信、诰敕,旨准后方颁赐新的印信、诰敕,到此完成袭职手续。重要首领,特别是诸王的承袭一般均由朝廷遣专使往封。这种袭职朝贡,成为明朝制约和管理西藏各僧俗首领的重要手段。 3.谢恩、庆贺朝贡。当受封者在得到朝廷特殊恩惠(如赏赐隆厚、准予袭职等)之后,也要入朝进贡以示感谢。如弘治八年,大乘法王陆竹坚参巴藏卜、灌顶国师藏卜领占各遣人朝贡,“谢恩袭职。”此外,遇有朝廷庆贺大典,如皇帝万寿圣节、皇太子千秋节等,西藏各受封首领也前往朝贡,表示庆贺。如宣德元年,大乘法王昆泽思巴遣国师班丹扎思巴、净觉慈济大国师班丹扎失“贡马及方物,贺万寿圣节。” 明朝的赏赐一般分为正赏和贡品价赏两种。正赏是根据朝贡者身份和地位高低而给予的赏赐,正赏数额明朝前期无明确规定。成化以后,对一般喇嘛僧人进贡者的正赏数额作了如下规定:“喇嘛僧人等从四川起送到京每人彩缎一表里,纻丝衣一套,俱本色。留边听赏同。其彩缎一表里,折阔生绢四匹,古丝衣一套,内二件本色,衣一件折生绢三匹。俱赏钞五十锭、折靴袜钞五十锭、食茶六十斤。从洮河起送来者,到京每人折衣彩缎一表里,后加一表里,纻丝并绫贴里衣二件。留边听赏同。其彩缎一表里折生绢四匹。俱食茶五十斤、靴袜钞五十锭。”(《明会典》卷111《礼部》69,《赐给》2。)但诸王的正赏远不受此数额限制,尤其是诸王亲自入贡者,赏赐往往非常隆厚。贡品价赏则是给贡者的酬值,大多根据贡物品质高低、数额大小相应给价,如对进贡马匹均一律给价。宣德前所进马匹不论等第高下都同一给价,宣德元年始规定:“中马一,给钞二百五十锭,纻丝一匹;下马一,钞二百锭,纻丝一匹;下马一,钞八十锭,纻丝一匹;有疾瘦小不堪者,每一马钞六十锭,绢二匹。”(《明实录》卷22,宣德元年十一月庚子条。)明朝赏赐的对象包括遣主、使者和随行人员三部分。使者和随行人员的赏赐在朝贡时颁给,遣主的赏赐则由使者带回。对于地位较高的遣主,如诸王等,朝廷还往往专使赍物回赐之。除实物赏赐外,来京使者一般还有赏宴、留边听赏人员的食宿也由当地官府供给。此外,西藏朝贡使团在内地的往返,均由明朝政府沿途驿传提供食宿,“水路递运船,陆路脚力”,并配有伴送人员为其办理登记、过关手续等。 一般而言,明朝的回赐往往三倍于贡物之值,(王森《西藏佛教发展史略》,中国社会学出版社,1987年版,P238。)如果加上对朝贡使团每位使者和随行人员的层层赏赐以及承担他们在内地的护送、马匹、车辆、船只和全部食宿等,其实际支付费用要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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