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6页 第三十三章 论圣经篇章的数目、年代、范围、根据和注疏家
- 章节名:第三十三章 论圣经篇章的数目、年代、范围、根据和注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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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者在自己的领域中是唯一的立法者;既然如此,在每一个国家中,唯有经过主权当局确定为正典的篇章才能算是法律。诚然,上帝是一切主权者的主权者,所以他对任何臣民降谕时,不论人间的君主发布了什么相反的命令,臣民都必须服从。但问题并不在于服从上帝,而在于上帝在什么时候说了什么话。这一点对没有获得超自然天启的臣民说来,除开通过自然理性以外是没有其他方法知道的。这种自然力行就是指导着他们为了求得和平与正义而去服从其国家中的权力当局,也就是去服从其合法的主权者的自然理性。…… …… ……因之,一个人如果没有得到上帝的超自然启示,说明这是他的律法,也没有以这种方式说明公布这种法律的人是他差遣来的,那么除了根据其所发命令具有法律效力的那种人的权威以外,他就没有义务服从。也就是说,除开根据国家赋托给主权者(唯一具有立法权的人)身上的权威以外,根据任何其他权威他都没有义务要服从。此外,如果不是国家的立法当局使之具有法律的效力,就必然是来自上帝的某种其他公众或私人的权威使之具有法律的效力。如果是私人的,便只有上帝特别降宠、单独向其启示这种法律的人才受约束。……如果这权威是公众的,那便是国家或者教会的权威。但教会如果是一个统一的人格的话,那便和基督徒正国家是同一回事;称它是一个国家,因为它是由结合在主权者一个人身上的人们组成的,同时又由于它是由结合在一个信基督的主权者身上的基督徒组成的,所以便也称为教会。但教会如果不是一个统一的人格,它就不具有任何权威;它既不能下命令,也不能有任何行为,对任何事物也不可能具有任何权利或权力;它不会具有任何意志、理性和声音,因为所有这些性质都是人的性质。如果全体基督徒不存在于一个国家中,他们就不能成为一个统一的人格,而且也没有任何普遍的教会具有任何权力统辖他们。因之,圣经便不是普遍教会制定的法律。相反,如果教会是一个国家的话,那么所有的基督徒国王与统治者便都成了平民,可以由全基督教世界的普遍主权者加以审判、飞船和惩罚。所以圣经的权威问题便成了这样一个问题:基督徒国王和基督教贵啊的主权议会在自己的领土内究竟是直接处于上帝之下的绝对主权者,还是要服从于一个属于普遍教会之上的教皇,并可由这教皇在自己认为有好处或公共利益有必要时,予以审判、定罪、废黜或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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