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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3、政治权力是什么,其目的: 政治权力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按,这三种权利有点类似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 第二章 4、人的自然状态: 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类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适合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按,为什么?因为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能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 6、并非放任的状态,有一种为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着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按,第135节说:自然法即上帝的意志;自然法是上帝意志的一种宣告。那么,理性和上帝的意志的关系是什么?又按,第135节,自然法是所有的人、立法者以及其他人的永恒的规范。)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7、自然状态下的两种权利:一种是人人所享有的旨在制止相类罪行而惩罚犯罪行为的权利,另一种是只属于受到损害的一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三章 论战争状态 16、我享有毁灭那以毁灭来威胁我的东西的权利。 17、凡是在自然状态中想夺去处在那个状态中的任何人的自由的人,必然被假设为具有夺去其他一切东西的企图,这是因为自由是其余一切的基础。 19、不基于权利以强力加诸别人,不论有无共同裁判者,都是战争状态。 21、避免这种战争状态(在那里,除了诉诸上天,没有其他告诉的手段,并且因为没有任何权威可以在争论者之间进行裁决,每一细小的纠纷都会这样终结)是人类组成社会和脱离自然状态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四章 论奴役 22、处在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就是除经人们同意在国家内所建立的立法权以外,不受其他任何立法权的支配;除了立法机关根据对它的委托所制定的法律以外,不受任何意志的统辖或任何法律的约束。 第五章 论财产 40、财产因为劳动而产生:27、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40、劳动使一切东西具有不同的价值。 31、同一自然法,以这种方式给我们财产权,同时也对这种财产加以限制。以供我们享用为度。36、每个人能利用多少就可以占有多少。46、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一无是处地在他手里坏掉。 48、在任何地方,只要那里没有既耐久又稀少、同时还很贵重的东西值得积聚起来,人们就不见得会扩大他们所占有的土地,尽管土地是那样肥沃,他们又可以那样自由地取得土地。 第六章 论父权 57、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管教的权力并非源于父权,而是因为他们是子女的监护人。这种权力应该随着子女的成年而结束。在某种情况下,一家的父亲成为家庭中的君主是极为容易的,这并非基于父权,而是基于子女的同意。 (按,第170节,父权决不能扩展到政治方面的目的和管辖范围。父权决不及于儿女的财产,儿女的财产只有他们自己才能处理。) 第七章 论政治的或公民的社会 85、政治社会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财产。 87、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按,指自然状态下的惩罚他人的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 88、公民社会立法权和执行权的起源:虽然加入政治社会而成为任何国家成员的人因此放弃了他为执行他的私人判决而处罚违反自然法的行为的权力,然而由于他已经把他能够向官长申诉的一切案件的犯罪判决交给立法机关,他也就给了国家一种权力,即在国家对他有此需要时,使用他的力量去执行国家的判决;这些其实就是他自己的判决,是由他自己或者他的代表所做出的判决。 90、公民社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而这些不合适的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于是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当这一社会的每一成员受到任何损害或发生任何争执的时候,可以向它申诉,而这社会的每一成员也必须对他服从。 第八章 论政治社会的起源 95、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办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意外任何人的侵犯。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就因此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那里的大多数人享有替其余的人作出行动和决定的权力。 120、任何人把本属自由的本身加入任何国家,他也就通过同一行为把本属自由的财产加入了这个国家,而只要这个国家继续存在,他本身和他的财产就一直受制于这个国家的统治和支配。 第九章 论政治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124、人们联合成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在这方面,自然状态有着许多缺陷。第一,缺少一种确定的、规定了的、众所周知的法律,为共同的同意接受和承认为是非的标准和裁判他们之间一切纠纷的共同尺度。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的知名的和公正的裁判者。第三,往往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它得到应有的执行。 125、政府和社会的起源:在自然状态中,由于人人有惩罚别人的侵权行为的权力,而这种权力的行使既不正常又不可靠,会使他们遭受不利,这就促使他们托庇于政府的既定的法律之下,希望他们的财产由此得到保障。正是这种情形使他们甘愿各自放弃他们单独行使的惩罚权力,交由他们中间被指定的人专门加以行使;而且要按照社会所一致同意的或他们为此目的而授权的代表所一致同意的规定来行使。 第十章 论国家的形式 132、政体:民主政制:大多数人运用全部权力为社会立法,通过他们自己委派的官吏来执行法律。寡头政制:把制定法律的权力交给少数精选的人和他们的嗣子或继承人。君主政制:把这权力交个一个人。世袭君主制:把权力交个一个人和他的嗣子。选任君主制:交给他终身,他死后,推定后继者的权力仍归大多数人。 第十一章 论立法权的范围 134、立法权的地位:所有国家最初的和基本的明文法就是关于立法权的建立。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任何人都不能违背。 142、立法权的限制:第一,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不论贫富贵贱一视同仁,不因特殊情况有所出入。第二,除了为人民谋福利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按,第135节,立法权不能多于那些参加社会以前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曾享有的和放弃给社会的权力,即保护自己和其余人类的权力。立法权应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第三,未经人民自己或其代表同意,绝不应该对人民的财产课税。第四,不应该也不能够把制定法律的权力让给任何其他人,或把它放在不是人民所安排的任何其他地方。 第十二章 论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143、立法权的概念: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法律在短期内可以制定,所以立法机关没有必要经常存在。 144、行政权,经常存在,负责执行被制定和继续有效的权力。 145、146:对外权,国家的自然的权力。(按,相当于个人在自然状态下所具有的权力。) 148、执行权和对外权应该由同样的人掌握。 第十三章 论国家权力的统属 153、执行权和对外权是辅助和隶属于立法权的。执行机关有权召集和解散立法机关。 155、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用强力对付强力。 158、立法机关各区的代表人数以其对公众的贡献为比例。 第十四章 论特权 159、在某种场合,法律本身应该让位于执行权,或不如说让位于这一自然和政府的根本法,即应当尽可能地保护社会的一切成员。 160、特权: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 168、诉诸上天的权力? 第十五章 综论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171、政治权力仅起源于契约和协议,以及构成社会的人们的相互同意。 173、所谓财产,有身心和物质两方面。 第十六章 论征服 176、损害和罪行,不管是出自戴王冕的人或微贱的人之手,都是一样的。罪犯的名位和他的党羽的数目,除了加重罪行之外,并不使罪行有何差异。唯一的差异就是,大盗惩罚小盗使他们服从自己,而大盗们因为过于强大,绝非这个世界软弱的司法力量所能惩办,就得到桂冠和胜利的酬赏,反把惩罚罪犯的权力拿到手里。(按,窃钩者诛,窃国者诸侯。) 190、每个人生来就有双重的权利:第一,他的人身自由的权利,别人没有权利加以支配,只能由他自己自由处理;第二,首先是和他的兄弟继承他的父亲的财物的权利。 196:如果征服者的征服是合乎正义的,他就对一切实际参加和赞同向他作战的人们享有专制的权利,而且有权用他们的劳动和财产赔偿他的损失和费用,这样他并不侵害其他任何人的权利。对于不同意战争的的其余的人民,如果有这样的人的话,以及对于俘虏的子孙或对两者的财产,征服者都不享有任何权力,从而他不能基于征服而具有统辖他们的任何合法的权利依据,或把它传给他的后裔。 第十七章 论篡夺 第十八章 论暴政 199、暴政:统治者无论有怎样正当的资格,如果不以法律而以他的意志为准则,如果他的命令和行动不以保护他的人民的财产而以满足他自己的野心、私愤、贪欲和任何其他不正当的情欲为目的,那就是暴政。 204以下:为什么君主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不能反抗:第一,在有些国家里,君主的人身基于法律是神圣的。第二,这种只属于君主人身的特权并不妨碍那些未经法律授权而自称奉他的命令来使用不正当强力的人们为人民所质问、反对和抗拒。第三,受害者可以诉诸法律。第四,暴虐行为可能只涉及某些私人事件,广大人民并不以为与他们有关。 第十九章 论政府的解体 211:社会解体:解散人们由自然状态而进入政治社会的结合。唯一途径:外力征服。 212以下:政府内部解体的两种情况:第一,立法机关变更;第二,立法者在行动上违背了当初他们被任命的目的。 人民有权反抗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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