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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0-30 09:21:45
第一章 国家、宪法与政治制度 第一节 国家、国家形式与政治制度 一、国家及其观念【12-13】 古希腊、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国家领域,一般以城市及其近郊为限,人们分别以civitas及respubllica称之;到了中世纪,欧洲分封割据,共同体组织与土地所有权关系密切,此时的国家被视为一种地域团体,land成为当时指称国家的普遍称谓;15世纪后期,随着近代国家的形成,国家一词开始从拉丁语status(状态)演化而生……1538年,马基雅维利指称国家的意大利词汇stato被转化成英文state、法语etat、德语staat等,国家开始成为欧洲思想界思考相关问题的通用概念。 近代以来的国家(state) 观念是与主权概念密切结合在一起的。不论是古希腊的伦理国家观,古罗马时期的法人国家观,还是欧洲中世纪的神性国家观,都与近、现代的国家观念有着根本的不同。在古希腊思想家眼里,所谓政治问题就是去发现每一种人或每一个阶级的人应当处于何种地位才能构成一个健全的社会,国家并不是独立于个体的外在实体,而是一种必要而有益的生活方式。……古罗马共和国时代的末期,随着古老城邦的没落和消亡,原子式的个体开始突显,面对个人与共同体的分离状态,罗马人在斯多葛主义与罗马法学的双重影响下提出了新的国家观念,认为国家不是伦理的结果而是法律的产物,人们不应根据伦理的善行而应根据法律的权限对之加以思索。国家及其法律是人民的共同财产,它的权威源于人民的集体力量,既须服务于人们相互间的权利和公共利益,又须服从于源于神旨和人类合理本性的自然法。 西塞罗糅合了契约主义、自然主义和法人学说的国家观,以及布丹有关国家是一种最高权力的主权理论,共同支配了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国家观念。契约论……基本命题无外乎以下三点:第一,国家是人类理性而非天然政治权威的产物,人类意志构成了一切契约的精华;第二,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同意和赋予,断定政权的一切和平的起源都是世俗的权利;第三,国家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其权力的运行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 三、国家形式:政治制度的双向配置【17-19】 总体来说,国家权力的分配体制或组织结构主要表现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前者涉及同一层级的国家机关尤其是全国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划分,政治学中将这种国家机构的横向构成关系,称作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后者涉及全国性政府与区域性政府之间的权力配置关系,称作国家结构形式。 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政体(国家权力在法律上或形式上的归属)大体可概括为君主制、寡头制和共和制三种类型:凡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权,在法律上属于个人终身享有并且世袭相传的是君主制;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权属于相对封闭的一小部分人所有,其整体为寡头制;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权,在法律上属于绝大多数人乃至于全体人民所有的是共和制。 依据国家国家权力的横向配置状况,即国家权力在同一层级的国家机关尤其是在议会与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可将政权组织形式分为议会制、总统制、委员会制和人民代表制四种基本类型。议会制的基本特点是议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居于实际的或法律上的主导地位,拥有产生包括政府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并监督其权力运行的权力;根据政体之不同,议会制又包括议会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共和制两种主要类型。总统制的基本特点是议会在国家机关体系中与其他国家机关地位平等,不对其他国家机关构成实际或法律上的派生从属关系,它是国家权力配置关系中最具分权制衡色彩的政权组织形式。委员会制是国家机关权限划分最不清晰的一种政权组织形式,其基本特点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采取委员会制,并以合议制的形式行使职权。人民代表制的基本特点是人民代表机关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在法律上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其他国家机关均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依据国家权力的纵向配置状况,可将国家结果形式分为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基本类型。所谓单一制是指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权属于全国性政府(中央政府),区域性政府(地方政府)所行使的国家权力完全由中央政府赋予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类型;而联邦制则是指国家权力的最终归属权由全国政府和区域性政府根据宪法分享,双方均不得单方面改变宪定权力分享格局的一种国家结构形式类型。 第四章 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则与形式 第一节 政治权力来源的人民主权原则 一、人民主权思想的提出【81-86】 最早提出近代主权学说的代表人物是法国早期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让·布丹。布丹最大的贡献是第一次确立国家与主权两个概念之间的联系,把主权视为国家最本质的特征。……另外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这种绝对的、永恒的、不可转让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但是不能高于神法和自然法,因为在布丹和同时代以及其后的资产阶级政治思想家的观念中,神法和自然法先于国家而存在,故高于国家和国家主权。主权者虽不对臣民负责,却要对上帝负责并受制于自然法,这一点是主权论的哲学基础。 霍布斯认为……契约产生国家,国家收受人们让渡的全部权利和权力,担当起他们的人格,他们则要承认国家在公共事务方面所做的一切都是大家同意的。拥有主权的人或会议称主权者,主权者没有参加契约,因而不受契约约束,他的权力是绝对的和至高无上的。……霍布斯大概是第一个主张把专横的主权限制在政治领域,而把经济领域作为自治的领域留给新生的资产阶级。政治专制主义和经济自由主义的奇妙结合反映了封建阶级与资产阶级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对抗与妥协。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产阶级的成熟,这种政治与经济的分裂不再能够满足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以更完备的国家形式保护其经济利益的需要,于是,君主主权论让位于议会主权论。 议会主权论的力倡者则是洛克。洛克认为,国家从契约中产生后,契约的订立者构成社会并仍然拥有对国家主权的最后决定权。……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参与者,也受契约内容的限制。为了有效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权力中,立法权由代表人民的议会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由君主行使,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从而君主从属于议会。 ……作为一种政治主张,议会主权论表现了软弱的资产阶级对封建王权的姑息和对人民力量的戒惧,这是由英国社会历史和资产阶级所处时代的特点决定的。……法国在民族国家建立过程中形成一个强大的贵族,要制服这个强大的贵族,需要有一个更强大的国王。这意味着法国的王权会具备更专制的性质,而为克服更专制的主权,法国人就必须付出更艰巨的代价。所以这是一个注定要产生出一些激烈理论的国度。卢梭的人民主权论就是这样一种激进的政治学说。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一个鲜明特点是否定霍布斯把君主主权视为社会契约之产物的看法,同时也反对洛克认为只要政府忠于职责,社会的授权就使人民丧失权力的观点。……由社会契约论产生的“道德和集体的共同体”就是一个“公共大我”。作为一种“公共人格”,它可以成为国家、主权者或政权。卢梭由此引出他的公意概念。所谓公意即“国家全体成员的经常意志”,它体现了人民自由意志在国家政治中的最高地位,这种意志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和不能代表的。因此,公意构成主权。公意是人民的整体意志,个人服从公意既是服从人民主权,也是服从自己的意志,这就是自由。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宗旨不在于构建一个与缔约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相对立乃至压制他们的公共权力,而在于通过社会契约确立人民对国家权力的最终制约地位。 第三节 民主制度权力结果中的分权与分工原则 一、分权制衡的理论:从立宪君主制分权论到共和制分权论【102-106】 ……第一次以分权学说来为资产阶级用民主形式组织国家进行经验总结并为以后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发展提供理论基础的则无疑要归功于洛克。……资产阶级革命的目标,概括地说,是通过财产权力的确立来赢得政治权力,在经济自由的基础上争取政治自由。限制王权则是革命的重要内容。一是以暴力来颠覆君主的统治权,法国人就是这么做的;二是以分权来分割和架空君主的统治权,这是英国人的道路,洛克的分权学说就是为此服务的。……洛克所提出的执行权和对外权实际上均属行政权,因此他所划分的三权实际上只有两权,即立法权和行政权。在这两种权力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不但国家权力彼此间需要制约,而且国家各部分无一例外都要受人民制约。这是洛克分权学说中的民主性精华。 孟德斯鸠的贡献在于正确地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权力不被滥用是政治自由的最重要的条件。因此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把政治自由与法律结合起来,把政治自由与权力制衡结合起来,这是孟德斯鸠留给西方民主制度建设最宝贵的思想遗产。……正如许多研究者所指出,孟德斯鸠所处的时代,封建专制王权基本上已被摧毁,在君主立宪形式下所掩盖的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实质,行政权开始转移到资产阶级手中。因此孟德斯鸠的使命不像洛克那样需要通过加强议会的立法权来削弱和架空王权,而是需要限制立法权,以免其他阶级利用议会这个所谓民意机构给资产阶级的行政权找麻烦。 第四节 民主制度运作的法制原则 一、法治思想的来源【119-125】 法制(legality或legal system)意为有关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一套设施和制度,其重点落在法的强制性、法的合法性和法的技术性方面。即使是最专制的国家也“有法可依”……但是有法制不等于有法治(the rule of law)。法治是和自由联系在一起的。……法治不等于法治国,法治甚至不能不加说明地等用于依法治国(the rule by law)。对一切权力来源于法律的说明是很容易为独裁统治以法治国之名行专制之实提供了合法性的。 法治思想起源于古典的自然法学说,形成于盛行的宗教神学意识形态中。按照格劳修斯的理解,自然法是“正确的思想所下的命令,它按其是否符合于理性,指出一种行为本身具有道德根据或道义上的必然性。”在古典时期,自然法被认为是上帝根植于自然理论中的真正具有约束力的法律,它的主要内容是,所有的成文法都来自自然法,自然法居于实在法之上并指导实在法,任何与自然法相左的法律都是无效的。由政府制定的法律不过是人类对自然法则的发现和追随,因而是位居次要的法律。这种关于自然法高于人法的观念被当时的政治学者和政治活动家普遍认同。 在中世纪神学法学体系中,自然法的地位是崇高的、明确的而且是非常稳定的。阿奎那把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永恒法是上帝的理性,是最高的法,是一切法的渊源;自然法是上帝的理性在人类理性中的体现,适用于全体人类;人法是国家统治者颁布的法律,包括万民法和市民法,是自然法的特殊运用;神法即教会法。自然法和人法都要服从永恒法,同时人法服膺自然法并且接受神法的知道。……自然法在根本上说就等用于神圣法(上帝的律法)。……把法的最终渊源归诸上帝的理性,认为人法(世俗法)和神法(教会法)需要服从永恒法和自然法,无论是教权还是俗权(王权),它们同样都要受上帝之法的约束。这些思想构成了西方近代法治思想的源流。……对上帝之法和自然法的极端崇奉通过教会不断的宣示和灌输,变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文化和传统,法治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从此被深深植根于西方社会土壤之中。当宗教改革运动兴起时,上帝之法和自然法便成为挑战教皇和教会权威的强大思想武器……当王权表现出它的专横时,永恒法和自然法便成为反对暴政的有力依据。 总而言之,国家必须以符合人权、正义的法律作为政治统治的依据,这是政府合法性的真正来源,这是法治的真正含义。可以对西方法治概念简单总结如下:(1)法治缘起于自然法学说,奠基于自然法的契约论之上,保护人与生俱来的诸项权利是法治的根本使命;(2)正是法治体现了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偏爱,所以法治必然要求限制政府的权力,即法治不仅以法律统治民众,更以法律约束统治者,从而法治与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3)法治当然强调依法治国,依法办事,但更强调所依之法必须合“法”,它包括正义一类的内容在内;(4)法治强调法律是被人们能动发现的自然法则,因此法治重视法律的规范性、稳定性和持久性。 第六章 政党制度 第三节 政党的地位 三、执政党与国家军队的关系【183-184】 在现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中,任何政党都不拥有自己的武装力量,都无权也无法控制军队;军队只忠于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而不忠于任何政党。因此,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与军队的关系表现在军队对党派包括执政党保持中立,军队实行国家化,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军队向国家负责而不向政党负责;二是军队由国家而不由政党直接掌握与指挥。 尽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党军分离、军队国家化、执政党不直接掌管军队的原则,但实际上执政党还是可以通过间接的方式发挥对军事力量的掌握、指挥的作用和影响……虽然议会、总统、总理不是以政党组织的名义来掌管和指挥武装力量,不由执政党组织作出具体的决策,而是以国家元首或最高行政长官的身份来管理和指挥军队,但是作为执政党的领袖,必不可免地带有本党的倾向性…… 第七章 代议制度 第一节 代议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一、代议制度的萌芽【189-192】 议会(parliament)又称国会,是现代西方国家的代议机构。议会最早来源于英国的封建等级会议。13世纪以前,英国是一个封建君主集权制国家,君主的集权统治是通过御前会议进行的。御前会议分为大会议和小会议两种形式……虽然大会议还是一个按照封君-封臣的封建关系组成的封建机构,但是由于贵族力量越来越大,贵族参政意识越来越强,大会议也越来越成为贵族反对王权斗争的合法舞台,逐渐取得贵族会议的性质。1215年的《大宪章》就是贵族联合武装反抗王权的最重要成果。 从13世纪中叶起,大会议的构成发生了一个重要变化,平民代表即农村骑士和城市市民代表先后走入大会议。平民走入大会议一方面是英国工商业发展带来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的必然结果,另一方面也是贵族在与王权对抗中亟须第三种力量的支持以扩大自己统治基础的直接产物。1265年,西门在威斯敏斯特召开了著名的“西门国会”,代表除教俗大贵族外,每郡召集两名骑士代表,同时第一次从各城市分别召集了两名市民代表。“西门国会”标志着社会地位比骑士阶层更低的市民开始走上上层政治舞台,标志着在《大宪章》精神的影响下原由清一色大贵族垄断的大会议向“等级代表会议”的转变。由于这次会议有不同阶级、不同阶层的代表参加,又获得了监督国王财政收支、影响国王制定政策的权力,因此等级代表会议实际上已经成为带有立法性质的国家代表会议形式的权力机关。这就是资产阶级议会的雏形。 二、传统议会向现代议会的转型【192-194】 (1)英国。1642年议会通过“十九条建议”……议会成为国家政治的中心,政府日常工作都要纳入议会,国王只能听命于议会。这样一个试图建立资产阶级议会君主制的政治纲领被查理一世所拒绝,于是内战爆发。1648年,议会获得胜利,国王变为阶下囚,旋即被送上断头台。此后,资产阶级与封建统治阶级又经过40年的反复斗争,终于在1688年的“光荣革命”中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从此王权不可挽回地衰落下去,议会权势稳步上升发展,到19世纪30年代,议会取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 (2)法国。法国的第一次等级会议(高级僧侣称第一等级,世俗贵族成第二等级,城市市民称第三等级)是在1302年加佩王朝时召开的。从17世纪开始,由于君主专制政治的高度发展,三级会议中断长达175年之久。直到18世纪下半叶,法国封建专制制度出现深刻危机,国王路易十六才被迫重新召开三级会议……三级会议于1789年5月5日召开。但在审议代表资格问题上……遭到路易十六的拒绝,于是第三等级代表退出等级会议……并于6月17日通过决议宣布它本身为国民议会。三级会议的历史就此告终,国民议会成为法国资产阶级议会的开端。制宪议会推行了一系列推进法国大革命的法令和措施……颁布《人权宣言》等等。但是路易十六不接受君主立宪制,企图以武力恢复君主专制制度。于是革命只好继续进行下去。1792年8月,巴黎人民攻入了王宫,推翻君主立宪制,成立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第九章 司法制度 第一节 法系(families of laws)与司法制度 一、法系与司法的地位【270-276】 1.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与特点 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是指法国、德国等欧洲大陆国家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传统。在大陆法案中,法典是法律的基本渊源,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在立法的推动下建构和发展起来的,相对而言,司法的作用并不突出。公元前510年罗马结束王政时代进入共和时代,由于习惯法缺乏准确性和明确性,导致司法权的垄断和专横,遭到平民的反对,在平民的压力下,元老院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员会,于公元前449年颁布了《十二表法》,这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可见从一开始,成文法就是作为一种限制司法的力量出现的。 法国大革命后,拿破仑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典……拿破仑民法典肯定了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的所有权无限制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原则……1896年大陆法系的另一个标志性法典——德国民法典在政府的推动下,经过法学家二十多年的努力终于完成。该法典进一步确定了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基本原则……大陆法系主要在两部法典的影响下,再经过殖民政策的推行,逐步发展起来。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第一,罗马法是其主要历史原因。第二,法典是法律的基本形式。大陆法系国家一般不承认判例的法律效力。第三,法官忠于法律。在大陆法系,法官的判决以成文的法律为前提,即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或法律存在不足的情况下,也无权像英美法系的法官那样对法律作为独立的解释。第四,立法、行政和法学家的特殊地位。相对而言,司法的影响并不突出。在大陆法系,司法的主要职能是依照法律解决普通案件,行政案件和宪法性案件由另一体系的行政法院的宪法法院解决。 2.英美法系的历史渊源与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在英国对外贸易、军事征服和殖民统治过程中,随着英国法的域外传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世界性法律传统之一。在英美法系中,司法制度处于核心地位。 英美法系的基本特点是:第一,判例是主要法律渊源。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都是判例法,都是由法院判例积累形成的。遵循先例是一个基本原则。第二,程序法的相对重要性。英国早期的令状制度逐渐形成英国法程序优先于权利的传统。在英美法系国家,甚至公民的宪法权利都无系统规定……判例法国家公民的权利界限则主要是通过事后的司法裁决来明确的。第三,经验重于逻辑。如果说成文法是通过逻辑和理性形成系统的权利体系来规范社会生活的话,那么判例法则是通过对过去事实的经验总结来规范社会生活的。对于法律的发展而言,法学家最大的优势是逻辑,法官的最大优势是经验。在司法过程中,成文法国家的法官主要根据法律和事实,通过演绎推理的方式作出判决;而判例法国家的法官则要将当前案件与过去的判例联系起来,再从判例当中寻找或发现解决本案的规则。第四,司法的特殊地位。(1)法官在法律发展中具有重要影响。法官的判例是法律的重要渊源。(2)司法管辖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民事纠纷、刑事纠纷、行政纠纷甚至宪法性节纷大都可以通过普通诉讼途径加以解决。(3)司法的职能不仅在于解决案件纠纷、发展法律,还能平衡价值。 第十二章 第三世界国家政治制度 第四节 当代第三世界国家的政治发展趋势 在现代政治实践中,与民主主义对立的除了权威主义(Authoritarianism)外,还有极权主义(Totalitarianism)。换言之,从对应关系上看,与民主主义对立的范畴是独裁主义(Autocracy),而现代独裁主义的主要表现形态是权威主义和极权主义。按照林茨和奥唐奈尔的观点,权威主义是一种有限多元主义政治体系,这种政治体系缺乏精确的导向性的意识形态和深入广泛的政治动员,统治集团通过运用形式上不受约束但实际上有限制的权力排除大众的政治参与,强迫大众服从统治集团的权威来实现经济增长和国家建设。而极权主义则是一种绝对一元主义政治体系,在这种政治体系下,政治权力不仅控制所有的经济、社会和政治事务,而且控制大众舆论、日常生活、价值和信仰,政治权力渗透于社会各个层面,从而消弭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一切分野。一个唯一的群众性政党和一个全控性的意识形态是这种政治体系的基本要求。这两种政治形态都是现代的产物,现代工业和技术的发展及其变革构成了权威主义和极权主义的内在基础和物质条件。【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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