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33页 卷三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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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蠡《義激》一文記載了一位蜀中女子爲復讎,隱姓埋名賃居長安里中,終於得復讎的故事。
長安里中多空舍。有婦人傭以居者。始來。主人問其姓。則曰生三歲。長於人。及長。聞父母逢歲饑。不能育。棄之塗。故姓不自知。視其貌。常人也。視其服。又常人也。歸主人居傭無有闕。亦常傭居之婦人也。旦暮多閉關。雖居如無人居。且久又無有稱宗族故舊來訊問者。故未自道。終莫有知其實者焉。凡爲左右前後隣者。皆疑其爲他。且窺見其飲食動息。又與里中無有異。唯是織絍緘繲婦人當工者皆不爲。罕有得與言語者。其色莊。其氣顓。莊顓之聲四馳。雖里中男子狂而少壯者無敢侮。 居一歲。懼人之大我異也。遂婦于同里人。其夫問所自。其云如對主人之詞。觀其付夫之意。似沒身不敢貳者。其夫自謂得妻也。所付亦如婦人付之之意。旣生一子。謂婦人所付愈固。而不萌異慮。是後則忽有所如往。宵漏半而去。未辨色來歸。于再于三。其夫疑有以動其心者。怒。願去之。以其有子。子又乳也。尚依違焉。婦人前志不衰。他夜旣歸。色甚喜。若有得者。及詰之。乃舉先置人首於囊者。撤其囊。面如生。其夫大恐恚。且走。婦人即卑下辭氣。和貌怡色。言且前曰。我生於蜀。長於蜀。父爲蜀小吏。有罪。非死罪也。法當笞。遇位而酷者。陰以非法繩之。卒棄市。當幼。力不任其心。未果殺。今長矣。果殺之。力符其心者也。願無駭。又執其子曰。爾漸長。人心漸賤。爾曰其母殺人。其子必無狀。旣生之。使其賤之。人爲非勇也。不如殺而絶。遂殺其子。而謝其夫曰。勉仁與義也。無先已而後人也。異時子遇難。必有以報者。辭已乎(疑)。其夫决。旣出户。望其疾如翼而飛云。 按蜀婦人求復父仇有年矣。卒如心。又殺其子。捐其夫。子不得爲恩。夫不得爲累。推之於孝。斯孝已。推之於義。斯義已。孝且義己。孝(二字疑)婦人也。自國初到於今僅二百年。忠義孝烈婦人女子。其事能使千萬歲無以過。孝有高愍女、庚義婦、楊烈婦。今蜀婦人宜與三婦人齒。前以隴西李端言。始異之作傳。傳備,博陵崔蠡又作文,目其題曰《義激》。將與端言共激諸義而感激者。蜀婦人在長安凡三年,來于貞元二十年,嫁于二十一年,去于元和初。 引自 卷三百七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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