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 摘抄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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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专名/通名的区分是对名词进行的,指称个体的名词为专名,指称类的名词为通名。 p13.密尔认为,通名有connotation和denotation,即,有intension和extension;专名只有外延。内涵代表对象的根本属性,外延是名称所适用的对象的集合。 语言哲学的中心问题:语言和世界的关系问题、语言或语词的意义问题 p23.语言学和语言哲学的区别在于二者的目标不同,语言学家旨在理解语言的内部机制,哲学家旨在通过理解语言的机制来理解世界。语言的哲学分析得出的道理是世界的道理,不是语言的道理。 第二章 语言哲学的一些常见概念 对句子的较严格定义是,一个句子必须在最广的意义上合乎语法并具有意义。对命题的通常定义是,命题是句子所表达的内容或意义。不同(语言、说话者)的句子可以表达同一个命题。一般只有陈述句才表达命题。 语义上行:semantic ascent的研究策略把关于事质差异的讨论转变为关于语词差异的讨论。只有涉及概念语词、特别是超级概念语词的时候才会用语义上行。维特根斯坦指出,哲学的考察是语法性的考察,哲学探究面对的不是现象,而是现象的陈述方式,即现象的可能性。 be的四种用法:1存在 2等同(包括逻辑上的等同) 3类属关系 4本体/属性关系 第三章 意义理论 p45.内涵大致相当于一个词项的定义,外延是这一定义所界定的对象域。如果两个词项具有等值的内涵,它们就具有等值的外延。反之则不成立,如“有心脏的动物”和“有肾脏的动物”外延相同内涵不同。 p46.弗雷格的Sinn/Bedeutung:Sinn被名称所表达,Bedeutung被名称所指示。在语词中,Bedeutung是语词所指的人或物;在句子中,Bedeutung是句子的真或假。Bedeutung的平常含义有意义、意谓,但在弗雷格的哲学中被翻译为指称。 意义的指称论(referential theory of meaning):指称论是常识对语词意义问题进行反省时的普遍错觉,它主张一个语词的意义就是这个语词所指的对象,代表人物为密尔(注意密尔虽然强调denotation,即指称意义,他并不否认大多数名称也可能蕴含事物的属性,即名称也可能具有connotation,即蕴含意义),罗素在某个时期也赞成该理论。 意义的观念论(ideational theory):观念论也是错觉之一,它主张一个语词的意义是它所代表的观念或意象。其中洛克和罗素的观念论是主观观念论,他们所说的观念是每个人头脑里不一样的意象。弗雷格的观念论是客观观念论(反对心理主义的主观观念论),他所说的观念不再是指个体的观念,而是指群体的且在历史中延续的观念。(若以塞尔的术语来看,主观观念论对应认识论上的主观,客观观念论偏向于认识论上的客观。) 意义的联想论:一个词的意义是说这个词、听到这个词时所想到的东西。该理论属于观念论的变体。 以上三者的根本问题在于,这些理论把现实设想为现成事物的集合,而没有看到语言是对现实的一种建构。 意义的可证实理论:主张一句话的意义在于这句话得到了证实,该理论由维特根斯坦中期提出。 意义的使用论(use theory):主张语词或语句不存在意义或命题,理解语词或语句就是理解它在各种语境中发挥何种作用。这些作用不仅仅包括指称外部对象和事实,还包括指挥、请求、传达等等。该理论由维特根斯坦后期提出。 第四章 真理理论 真值函项:如果一个命题的真值由其中的一个词项决定,则该词项称作该命题的真值函项。复合命题中的子命题可看做该复合命题的真值函项。 第五章 索绪尔 语言是用声音表达思想的符号系统。符号把能指(音响形式,image acoustic)与所指(概念,concept)结合起来,即把和结合起来。声音和概念是语言的一体两面(实质上)不可分,语言就是赋有了意义的声音。(注意区分实质上可分与形式上可分,如物体和表面积,声音和概念等都只是形式上可分)。如果能指和所指之间有某种相似性,则称作象征。 任意性原则:如此这般的能指和如此这般的所指结合而成为一个符号,是任意的。更深层次上是指,概念是对浑然未分的连续的现实任意划分的结果。在能指之前和能指之外,并没有边界明确的所指。通过语言现实才得以被明确区分,从这个意义上说,语言创造出自己的所指。 结构主义基本思想:语言是一个系统,系统中各成分完全由它们在系统中的相互关系界定。能指和所指都是純关系的东西,概念(所指)通过相互之间的区别得以建立,即要通过与系统中其他成员的关系才能得到确定;能指同样靠差别来确定,如浊音清音之分。 共时性与历时性:共时现象是同时(超时间、脱时间)存在的各种形式之间的关系。历时研究是以共时研究为基础,即历时研究所研究的是两个共时体系之间的关系。 第六章 弗雷格 弗雷格明确反对当时流行的心理主义。他认为语言表达式具有可公开考察的性质,概念也不是(认识论上)主观的东西。 Sense and Reference:弗雷格本文旨在澄清“等同”这一概念。弗雷格认为等同是一种关系,首先考察其是否为对象之间的等同关系。若是,则“晨星等同与晨星”就应该与“晨星等同于暮星”无区别,但事实是前者是一个先验知识,后者是一个经验知识。其次考察等同是否为名称之间的关系,但弗雷格认为仅凭名称自身,名称与名称之间是建立不起等同关系的。最后弗雷格认为等同关系是不同的名称和相同的对象之间的关系。同一个对象在两个表达式中以不同的方式被给予,这些特定的指示方式就是一个符号的sense,被指示的对象就是reference。认识论上的主观观念则被翻译为representation/idea。意义与指称的区分在弗雷格那适用于所有表达式,如专名(有意义且指称个别事物)、概念词(有意义且指称概念)和句子(有意义,即命题,且指称真值)。但是谓词(“概念”通常指一元谓词,“关系”通常指二元谓词)有意义而无指称。需要注意的是,命题性动词引导的子句指称它所表达的命题,即字句的指称和意义是同一个东西。 弗雷格常把专名和特称描述语视作一回事,而罗素则对专名和特称描述语进行区分。 第七章 罗素 罗素批驳的对象有新黑格尔主义者布拉德雷的内在关系说,自己主张多元论的形而上学,外在关系理论,后来主张逻辑原子主义(主张世界有一些个别的相互独立的东西组成,凡不是个别的就是抽象的),与黑格尔的整体主义相对立。逻辑原子曾在一段时期被罗素认为是sense-data,后来被认为只是一种无法在实际中得到的理论上的结论。 逻辑原子本体论是为罗素的认识论服务的:罗素把知识区分为acquaintance和description两种,且描述最终都要还原为亲知,而亲知最终要还原到对sense-data的感知。 逻辑原子本体论和语言的对应:在语言中,单称语词或专名用来指称个别事物,一般语词或抽象语词(如通名、形容词、动词等)用来表示个别事物之间的关系。由逻辑原子论可知真正个别的逻辑原子(即sense-data)是无法再被描述的,只能被指称,因此指称逻辑原子的专名不是日常用语中的专名,而是逻辑专名。由于日常语言中可能存在没有指称的专名,如“张三”,故罗素认为只有逻辑专名才是真正的专名,而日常语言中的专名只是缩略的伪装的特称描述语。 专名和特称描述语的区分:专名是一个简单符号(特称描述语则否),必须指称一个独一无二的个体(特称描述语也是),这个个体必须实存(特称描述语则否),这个个体必须为使用者所亲知(特称描述语则否)。专名的意义只依赖于其指称(因此专名的意义就是其指称,或说有指称无意义),特称描述语在命题中才具有意义。 On Denoting:罗素的指称论的独特之处在于,通过逻辑分析他表明日常以为的具有指称的语词实际上不直接具有指称,真正的专名是逻辑专名。这种逻辑分析方法被称为描述语理论(description theory)。罗素之所以要进行这种逻辑分析是因为,其主张的“专名的意义就是指称”会碰到这样一些反驳:“金山不存在”悖论(“金山”有意义却无指称)、“法国国王”违反排中律问题(“法国国王”有意义却无指称)、“司各特”同一性问题(“司各特”和“《瓦弗利》作者”意义不同指称相同)。因此在论指称一文中,罗素运用描述语理论对上述问题中的语句进行改写,使得作为句中主语的特称描述语被改写为谓词(相当于弗雷格的“不饱和”概念词)。通过描述语理论罗素就把专名和特称描述语区分了开来,专名独立具有意义,而特称描述语则要依赖命题才具有意义。再加上把日常专名看成是缩略的特称描述语来解决日常语言中的空名问题,罗素貌似保住了意义即指称的主张。 第十章 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 语言游戏:指语言的原始形式。语言中和现实交织在一起的那部分。语言游戏应为语言的“没目的的自由的又有一定规则的活动”。 意义即使用:“不要问意义,要问使用”是《哲学研究》的一个中心思想。“意义”的名词性远过于“使用”,因此“意义”更容易诱导人们建构实体性的共相概念,使用论的一个目标就是要去除掉共相概念。“使用”是工具性的,即间接的,并且“使用”意味着有通常的用法,有使用得符不符合方法。因此”使用“引向的是一种可公共观察的过程,而”意义“容易引向内心意象。维特根斯坦主要把语词而不是语言整体比作工具,我们通常也不“使用”句子,就像不“使用”微笑一样。语言的功能不在于反映世界,而在于像使用工具那样对世界作出应对,并且对语言的“使用”是各种各样的。 家族相似:形容某些概念所指的所有事物并不具有一特定的共同特征,而是以不同的方式具有亲缘关系。 生活形式:语词的意义不在于把语词和所指连起来,被指示的物体、事件、现象等构成了学习语词的环境,但这不是语词的意义。指物是学习语词的方式(之一),但这不是把一个实体式的意义连接到语词上。语词处在生活形式中。语言是生活的一部分,理解一种语言,理解一种语言中的某个语词,都需要理解相应的生活形式。 p197.学习语言是两个方向上的合作:语词/语句与情境的联系,语词/语句和其他语词/语句的联系。 私有语言:”这种语言的语词指称只有讲话人能够知道的东西;指称他的直接的私有的感觉。因此另一个人无法理解这种语言。“【哲学研究243节】注意私有语言不是只被一个人使用和理解的语言,而是只能被一个人使用和理解的语言。意义的观念论可被视作支持私有语言的理论。《哲学研究》中很多段落给人以这样一种印象:仿佛维特根斯坦主张语词和外在对象相联系就有意义而和内在对象相联系就没有意义,因为语词和外在对象的联系可以得到公共检验而语词和内在对象的联系无法被检验。事实上维特根斯坦在这些段落要表述的最重要一点是,语词和内在对象之间根本谈不上联系,因此更谈不上能否被检验。说”l have pain.“并不是在对一个内在对象进行命名(建立联系),而就是我疼本身。我们在学”疼“这个词时是通过周边情况(如发生了某些事件,导致某些人如此这般的表现、模样)而不是通过指着内心的一个”疼“来学说”疼“。(注意疼痛的表现是不能脱离疼痛的,就像球的表面积不能脱离球,并且疼痛的通常表现也是”疼痛“该词的语法的一部分。)【个人认为,对维特根斯坦所说的自然理解的领会可通过对比我们说母语和外语时的不同感觉和不同步骤来获得。因此我们无法通过对私有感觉贴标签来建立私有语言是因为我们无法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达到对语言的自然理解。这又是因为自然理解是要在一种生活形式中与他人通过语言互相打交道才能形成的。】 自然理解:维特根斯坦后期思想的特点是把逻辑分析和自然理解结合了起来。逻辑分析的目标不再是把句子最终分析至简单名称或简单对象,而是分析到自然理解。自然理解指,我们对语词的理解不是在无穷无尽地消除误解的过程中去逼近确定性,并不是分析得越细,事情就越清楚。理解是一个自然的过程,我们在生活中自然而然就学会理解语词和概念,只是在没说清楚的时候才需要再补充解释或分析来使表达更加清楚。自然理解不意味着所有理解都不需要训练就能获得(但理解肯定不等于训练),也不意味着取消了理解和误解的区别。解释用来消除误解,但不消除一切误解的可能性。维特根斯坦要强调的是:我们的语言没有一种唯一的充分解析的形式,哲学也不是要为日常语言构造出一种完善的语言,哲学分析是对误入歧途的初级反省的治疗。 第十一章 日常语言学派 日常学派和逻辑学派对语言的分析的区别在于,逻辑学派在对语言分析时强调运用数理逻辑手段,往往忽视自然语言实际用法中的微妙的但却重要的意义区别,日常学派则注重研究语言的实际用法。日常学派不否认日常语言有歧义、含混,但他们认为对日常语言的分析应在日常语言层面上解决,而不是设计出更完善的语言来解决。他们把语词和概念的多义看作丰富性而不只是歧义,通过分析这些丰富层次来揭露传统哲学的武断推论和结论。需要注意的是,对日常语言的分析不同于大众对日常语言的印象、误解或错觉,日常语言分析和大众说话的关系类似于语法分析和母语者说话的关系:母语者不是通过学语法来学习母语,但语法能在理论层面上对自己所说的话作出正确理解。 言语行为:奥斯汀对“说”作出区分,verbal behavior和speech act。言语行为是有意义的verbal behavior的基本单位。塞尔对言语行为的定义是"语言交流的基本的或最小的单位"。奥斯汀主张constative也有适当与否之分和performative也有真假之别,其背后的基本想法是把以言行事视作语言的总概况。奥斯汀渐渐相信constative是广义的言语行为的一个子类。后来奥斯汀对言语行为进行三区分,他倾向于认为这种区分不是对不同种类的言语行为的区分,而是对言语行为的不同方面的区分。 第十三章 乔姆斯基 第七节 关于“遵循规则”的争论 争论点:乔姆斯基的语法规则指每个个人内在具有的心理机制,由这种心理机制和一个人独一无二的经验可以产生出一套独一无二的规则体系。按乔姆斯基的标准,如果我们能在该规则体系中发现普遍语法的原理和特殊语法的参数,那么它就是一种语言;而按照kripke解读的维特根斯坦,只有就语言使用者的共同体而言才谈得上遵循规则,因此这样一种语言就是一种私有语言。 乔姆斯基的规则:乔姆斯基认为规则是用科学的标准来确定的,并且他认为如果一种理论以其自身所建立的规则为某个人的行为作出了说明,我们就可以说这个人受到了这些规则的引导。他认为我们知道自己所遵行的(他所说的)规则,因为我们不仅能判断哪些句子合乎语法,而且我们一定还知道存在这种判断的依据,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我们知道(他所说的)这套决定对错的机制。 维特根斯坦的规则:维特根斯坦承认我们无法为遵循规则或为意谓提供最终理据,也不认可心理主义引用自己内心知道些什么来作为判定标准。在他看来,语法是一种解释,而遵循规则却不是解释而是一种行为。他反对我们只有通过解释才能理解意义。规范(以区别于乔姆斯基的规则)不同于自然规律,规范是我们必须在某种意义上知道或理解了才能去遵行的法则。因此我们必须和某种知识相连才能谈论规范。如果存在某些人制定和遵循我们看来非常奇怪的规则,那么这不会是一个孤立的现象,我们可以在这些人的其他行为中发现和整理出他们的思考和规则体系。 作者的观点:二人所说的“知道”不是同一种知道。我们对句子是否合乎语法的判断的确有道理可循,但是我们对这种道理的“知道”是通过意识和经验来获得,而不是通过关于这一机制的专业资料来获得。举例来说,说话人知道在他的语言中中心词左置属于乔姆斯基的“知道”,说话人对语义和语境的理解属于维特根斯坦的“知道”。因此,二人所说的语法规则也不是同一层次的规则,乔姆斯基研究的语法规则是话语背后的某种语法机制,而维特根斯坦研究的“语法规则”却是和目的性、理解相连的语法规范。所以乔姆斯基主张有私有语言是基于一个单独的个人也可以遵循机制性的规则,拥有对(他所说的)规则的(他所说的)知道,而维特根斯坦主张没有私有语言是基于单独的个人不可能独自产生理解,从而也不可能拥有对(他所说的)规则的(他所说的)理解。 第十四章 专名、可能世界、语词内容 描述语既可以有描述性用法,也可以有指称性用法,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用法(如“那个高个子走了。”),也可以在同时使用两种用法时描述错了却依然被听者理解,依然完成了指称。斯特劳森、林斯基、唐奈兰和罗素的区别在于,罗素认为语词本身有所指,其他人则认为是我们使用语词来指称,而不是语词自己在指称。 不定簇理论(cluster theory):维特根斯坦后期有所表示,塞尔主张的理论,认为专名的设置本来就是使我们能够指称对象儿不必争论究竟是哪些特征确定着对象的身份。一个专名相当于充分多的描述语,但具体有多少描述语,是哪些描述语,则都不是固定的。 克里普克专名理论:强烈反对弗雷格、罗素、维特根斯坦的专名理论,认为专名绝不等于某一个或一组特称描述语。克里普克严格区分名称和描述语。名称是固定指号(rigid designator),在所有可能世界里都指称同一个对象;而描述语虽然有时也具有指称功能,但并非在所有可能世界里都指称同一个对象。克里普克用历史-因果理论来解释名称和对象的联系。最初名称和对象的关系由命名仪式确立,在该仪式中,对象可以是通过描述语确定的,名称可以是随着确定所指对象的描述语而被引入的,但该描述语并不是名称的意义,而名称也没有意义。 作者对语词意义问题的观点:从弗雷格开始,对关于专名的讨论就预设了两个词的区别不是指称有别就是意义有别,而这个预设是错误的。一个语词具有多种内容,概念-意义内容只是其中一种。两个词之间的差别有各种各样,概念内容上的差别只是其中之一。在作者的术语界定中,意义属于概念,概念具有意义,概念的意义就在于我们用概念来定型我们的某种理解。专名没有意义是因为我们不用它来定型某种理解。一个概念是某些由该语言共同体在历史中共同经验的事实的结晶,这些经验事实和其他经验事实相连。已经结晶在某个概念中的事实知识就成为了这个概念的语义知识,而关于结晶的事实范围、选取等都无法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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