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2页 洛克的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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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中,关于政府的起源,主要有两类理论。 一类理论我们已有罗伯特•费尔默爵士为实例:这类理论主张,神把权力赋给了某些人,这些人或他们的后代继承人构成合法政府,所以反抗它不仅是大逆,而且是渎神。 另一类主要理论——洛克是其代表者——主张民政政治是契约的结果,并非由神权确立的东西,而是纯粹现世的事情。 契约论可能成为一种为专制政治辩解的理论。例如,霍布士认为公民之间有一个契约,把全部权力移交给选定的主权者,但是该主权者并非契约的一方,因此势必获得无限制的权力。 然而在洛克讲的那种契约论中,政府为契约的一方,如果不履行这契约中的义务,可以有正当理由反对它。 首先有一个政治权力的定义: "所谓政治权力,我以为即制定法律的权利,为了规定与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附带着死刑、下而至于一切轻缓刑罚,以及为执行这种法律和为防御国家不受外侮而运用社会力量的权利,而这一切无非为了公益。" 据他讲,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是自己的讼案中的法官,由此生出种种不便当,政治是其救治手段。但是若君主是争执的当事者,这就不成其为救治手段,因为君主既是法官又是原告。为了这些理由,所以产生一个意见,认为政府不可是专制的政府,而且司法部门应该独立在行政部门以外。 据他讲,依据契约的政府,其权力决不越出公益范围以外。方才我引证了一句关于政治权力的话,话尾是"而这一切无非为了公益。"洛克好像没想起来问一问,这公益是要谁来判定的。显然,如果由政府判定,政府就总下有利于自己的决定。大概洛克会说,该让公民中过半数人判定。 洛克宣称:"最高权力若不经本人同意,不得从任何人取走其财产的任何部分。" 军队长官对部下兵士们尽管操生杀大权,却没有拿走金钱的权。(据此说来,在任何军队里,惩办轻微的违犯军纪,处罚款是不对的,却许可通过鞭挞一类的体伤来惩罚。这说明洛克让他的财产崇拜带到了何等荒谬的地步。) 政府的经费须由公民负担,但是要经公民同意,就是说有过半数人的同意。但请问,倒是为什么有过半数人的同意便够了?他说过,必须有个人的同意,政府才有正当理由拿走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据我想,各人默然同意照过半数人的决定课税,这一点被洛克假定为包含在各人的公民身分中,而公民身分又被假定是由己自愿的。 社会契约按这里所要求的意义讲,总是一种架空悬想的东西,即使在从前某个时代实际有过一个契约创建了我们说的那个政府。 契约创立了政治之说,当然是进化论以前的讲法。政治如同麻疹和百日咳,必是逐渐发展起来的,固然它也和这两种病一样,可能突然传入像南洋群岛那样的新地域。人们没研究过人类学以前,完全不知道政治的萌芽里所涉及的那种种心理过程,完全不知道促成人们采纳后来才知有益的那些制度风习的种种离奇古怪的理由。但是社会契约说当作一个法律拟制,给政治找根据,也有几分道理。 引自 洛克的政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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