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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对法律的一般描述,该理论的吸引力是明显的,它似乎以令人满意的简单形式,对两个主要问题给予我们一个回答,当我们发现该主权者接受习惯服从,不把习惯服从让渡给任何人时,我们能做两件事情,第一我们能以他的一般命令认知一个特定社会的法律,并能把它与其他许多也治理看社会成员生活的道德的或纯习惯的规则、原则或标准区别开,第二,我们能够在法律的领域确定我们面对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还是某个更大的制度的从属部分。 引自第69页 语义不清。让渡习惯服从是指交给其他人还是其继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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