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页 第一卷 似水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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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在教会学校近四年而不信教,这跟教会学校的管理方式也有很大关系。尽管叫做“教会学校”,但它毕竟是“学校”而不是“教会”,所以在教会学校里,从来没有行政力量强迫老师和学生信仰宗教,在课堂上也不允许老师向学生传教。外籍教师对宗教信仰的捍卫和传播,也只是在校内的宗教场所,如周末带信教学生一起做礼拜之类。她们为传教到中国来,但传教归传教,教书归教书,这两者始终泾渭分明。 大陆法系国家的私法,都是以罗马法为依据,无论哪国人,如果有拉丁文基础,把罗马法里面拉丁文词汇说出来的话,大家就有共同语言了。两个专业的学生必须学习拉丁文,一个是医学,一个是法学。学医的必须学拉丁文,因为处方开药必须用拉丁文,拉丁文本身很准确,在各国又很通行,是医学界的共同语言。学法律则是因为法律名词术语的起源也都是用拉丁文,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都有个共同的源头,那就是用拉丁文表达的罗马法。 列宁向来强调社会主义不是凭空建立的,今天的社会就是建立在欧洲文明基础之上的,而欧洲文明,则是在古代希腊和罗马奴隶社会所创建的文明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从历史传承来看,俄罗斯是以东罗马帝国的继承人自居的。 在苏联这个意识形态很强的国家,他们认为苏俄的民法与旧沙皇的民法不同,因为那是意识形态的不同,但他们不否认苏俄的民法是继受罗马法的,罗马法是历史渊源。这种尊重历史、尊重罗马法的精神,给我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十月革命并没有废除旧俄的民法典,只是把土地私有制度废除,婚姻制度没废除,个人财产权利也没废除。反观我们,把过去的法律都叫做旧法,一概都废除。法律作为社会的规则之一,如果一个社会把原来所有的法律都废除,那等于是说,我们现在根本就没有法律,我们一切都要从头再来,这就很荒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后的今天,我们依然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法律体系有一定规模,但也不是特别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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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页 杂忆留苏
苏联的司法还是比较公正的。战后苏联百废待兴,司法程序的发展也已经比较稳定,没有受那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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