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海员霍尔姆斯与”威廉·布朗号“的沉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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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节名:第一章 海员霍尔姆斯与”威廉·布朗号“的沉没
1、未经一个人自愿且明确的同意,其他任何人都无权把这个人仅仅作为完成自己目的的一种手段。可称之为“康德条件”。但如果把”康德条件“作为任何可接受的选择原则的必要性限制条件,那么将没有一个原则对于大艇上的人来说是可以适用的。 2、”分担灾难“根本不是一项选择原则;毋宁说,当拒绝了所有的选择原则时,它不过是一种默认姿态。任何一项选择原则的结局都要好过”分担灾难“的结局。假如在无知之幕下,看人们是否一致同意接受该原则,那么,”分担灾难“就次于任何一项选择原则。 3、如果人们同意大艇上部分人的生存是至关重要的,也同意当时并非所有人都能活下来,那么人们就应当认同这一点,在选择谁应当死去所依据的众多原则中,最好的那一个并非是海员们在执行大副命令时所遵循的那一个,最好的应该是”弱者的自我牺牲原则“,自愿,且没有违背康德条件。但显然它并非是大艇上的人们愿意遵循的原则,因此需要去寻找次优的原则。 4、抽签的”同等风险“原则看上去似乎最有可能经受住无知之幕下进行选择的批评。但”保全家庭与海员“原则并非没有道理。对其充分思考之后,它很可能在无知之幕下甚至要优于”同等风险“原则,并成为在当时情况下最好的适用原则。二者之间存在的问题是:你宁愿选择待在船上的更大机会,还是选择更大的幸存机会? 5、评论霍尔姆斯案时,卡多佐说道:“当两个或更多的人意外赶上共同灾难,任何一方都无权为了保全部分人的生命而杀死另一方。也没有法律规定可以抛弃船上的人。当听说部分人的死可以拯救其他人时,自愿牺牲者往往是那些选择人性高贵的一面并主动跳入海里的人。在那样关键的时刻,自愿牺牲者所面对的黑暗将被自己身后的人能够获得拯救的念头所照亮。而如果船上没有这类品性的人,或这类人太少不足以保全其他人时,必须由乘客自行把握海上的机遇。在那样的时刻,应当由谁在牺牲者和被救者中做出选择?又有谁能知道营救的船只何时会从雾里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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