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新型政社关系: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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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购买服务做出了严格界定,即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就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这一概念的正式规范使用,始于201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引自 探索新型政社关系:政府购买服务的实践创新 从《指导意见》看,国内的政府购买主体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承接主体包括民政部门或国务院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购买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特别提出在“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及残疾人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要逐步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不知道为什么过去听到的各种声音让我有一种印象,似乎国内的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只能是社会组织,但从《指导意见》上看似乎并非如此。当然,也也有可能是在具体的购买服务项目中做了具体规定。从2013年至今,政府购买服务实施也有3年了,如果有各个领域的公共服务购买统计数字就好了,可以看一下哪些部门在哪些领域向哪些主体购买了哪些服务,资金比例及效果如何。 下图的政府购买服务分类算是比较全面的。
图片来源:http://www.sc.gov.cn/10462/10464/10927/10928/2014/7/22/10307975.shtml 我国的政府购买服务,主要还是以合同制为主,也有部分补助。个人比较喜欢的凭单制还未见过,如果让公众自己去选购社会组织的服务会出现什么样的结果?感觉如果信息公开和配套的交易规则没完善的话,很有可能会产生一个新的市场,倒卖、中介、黄牛什么的估计也不是没有可能。对书中提到的社会绩效债券(Social Impact Bonds)比较感兴趣,不知道在英国有多少投资者真的投资了社会项目,回报率怎样?这里除了社会效益的货币化外,项目成功标准的制定也挺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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