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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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历史 西方法律传统的概念出发点, 广义,法律是一个过程或者一种事业,不仅包括立法者的意志,而且还包括公众的理性和良心,以及他们的习惯和惯例 狭义,法律是一种规则体,规则只有在制度程序价值和思想方式的具体关系中才具有意义 法律的四种渊源,立法,判例,衡平法和习惯, 法律将各种法律体系融为一体, 每一种体系中的各个成分要素,来自于整个体系, 每一个体系中的组成成分的含义,不仅来自于过去也来自于未来的体系 不同学派在不同地方不同时代盛行 每一种理论都是瞎子摸象 都是传统历史的一部分 形成时代, 自然法理论 源于理性和良心, 同时体现了国家意志 历史法学, 源于过去历史,习惯. 对于对不同理论研究的内容 意义和方向 明确的历史分期 历史因果关系 与世界的关系 法律的基本目的之一是提供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律比其他政治制度的变化更为缓慢 一些革命性的根本转变其实是回到了更早期的传统 法律需要人们赋予它的权威,如果出现急剧变化的话,法律的合法性就会遭到质疑 所以法律的根本转变是一件自相矛盾的事情 一旦出现突然或革命性的变化,必须牢固确立新法律,防止再次出现革命,将变化限制于渐变范围内 革命最终要回归历史的法律传统, 同时对传统加以改造 法律必定是演进的 英美法律史不属于西方法律传统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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