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
- 章节名:第五章 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
哈特的《法律的概念》第五章主要阐明了一个问题:什么是法律?为了说明这一问题,哈特主要采用批判的方式,对既有的法律命令说、法律的预测理论进行了反驳,并对初级规则、次级规则等概念进行了一定阐释。在此基础上,哈特提出自己的观点: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组合是“法律科学之关键”,即法律规则说。
哈特指出,将法律视为主权者强制性命令这一简单模型是失败的,其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所由建构的要素中“规则”观念的缺失。在他看来,阐明法律的概念、厘清法律的特征需要理解初级规则、次级规则以及二者间相互作用。
哈特通过以下逻辑对该观点进行说明:
首先,法律导致“具义务性”行为的产生,但义务并不存在于强迫性命令之下。哈特认为,将法律视作主权者的强制性命令的模式与劫匪情境类似,然而通过“被强迫”与“有义务”的对比,却可以发现二者之间的显著不同:劫匪模式是基于社会压力的纯粹利益关系,而由国家法律强制力而产生的义务则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人们的认可。通过这种情境设想,哈特论证了强制性命令不能产生法律上之义务,这一分析从出发点对法律命令说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其次,预测理论存在问题,义务需要置于规则下进行阐述。在哈特看来,预测理论以预设违反义务可能受到的惩罚为出发点试图界定义务的做法,将义务及其惩罚机制的关系因果倒置,存在问题。他提出应在社会规则情境下对义务进行理解,诚然其隐含着规则的概念,但规则下的标准行为模式不一定产生义务。由此,哈特定义了科予义务之初级规则的概念,并进一步明确了规则的内在、外在面向。
最后,科予义务初级规则的社会结构存在缺陷,需要引入次级规则对初级规则进行规定,法律产生于此种初级、次级规则的结合中。此为本章最后部分内容,哈特阐述时从最原始的初级规则体制进行假设,根据该社会的特点推导出其存在的条件与其带有的缺陷,为了弥补该社会秩序,引入次级规则作为初级规则的规则似乎是必然。承认规则的出现弥补初级规则体制存在的不确定性;变更规则的存在使社会规则得到更新;而裁判规则的引入解决因社会压力分散导致的无效率问题。同时,次级规则之间相互联系,构建法体系,提供集体化的官方“制裁”。这种论证很有趣,似乎不仅证明了法律作为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的结合的观点,同时通过理论上的模拟使得此类规则的出现与结合带有人类历史的进步与必然性意味。
哈特的规则说很值得思考,但我仍存有以下疑问:1、根据哈特的逻辑,初级规则推导出次级规则,但是人们对初级规则与承认规则的接受顺序却很难界定,承认规则高于初级规则,但似乎和初级规则一样自然地存在着了;2、初级规则受到次级规则限制,承认规则又给予其他次级规则以“法效力”,但是承认规则自身的效力何在,哈特并未说明
说明 · · · · · ·
表示其中内容是对原文的摘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