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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本体之存在具有普遍性、绝对性、永恒性、终极性、超感性、逻辑上的先在性、根源性等特征,那么具体的存在则表现出相对性、有始有终性、现象性、可感知性。 从存在论角度而言,社会和国家都是独立的存在物,它们关注的是不同领域的利益和价值。而且正因为它们蕴含着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特殊利益和普遍利益、经济和政治、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以及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等价值因素,因而被赋予了超越历史和现实、东方和西方、人文学科和社会学科等学理上的普遍性意义。 引自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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