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1页 第十二章 应当要求议会议员做出保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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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不是宪法上的立法问题 而是可以更恰当地称之为宪法上的道德问题 代议制政府的伦理学问题。
选民应该选择比他们自己更有智慧的人做为他们的代表 并且应该按照那个较高智慧来统治自己 这是很重要的 另一方面 在他们对谁具有这种智慧 以及对假定具有这种智慧的人用他的行为来证实这种假定到如何程度做出判断时 又不可能不多半要考虑到和他们自己的意见是否一致。
但另一方面 甚至在假定代表具有经久考验的才能和公认的卓越品质时也不应把选民的个人意见完全撇开不管 尊重智力上的优越不须达到自我否定即否认任何个人意见的程度
结论 :除非由于不利的社会情况和不完善的制度 选民的选择范围被缩小到不得不选择一个假定是受敌视他们的利益的偏见所影响的人 就不应该要求做实际的保证 他们有权充分了解候选人的政治见解和感情 并且不仅有权而且往往有责任拒绝一个在作为他们政治信仰的基础的少数信条上和他们意见分歧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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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1页 代议制政府中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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