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页 第一章 与建筑相关之形式
quicksand (容颜易老,岁月流沙)
- 章节名:第一章 与建筑相关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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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森曼在第一章开篇几段论证的是他为何将“形式”(form)列为榜首,进而阐明他博士论文的核心价值。从本页译出以下两段,先看他为建筑和建筑学排出了哪些可供比拼的要素:
任何创造行为(creative act)的本质均为其作者通过某种表达手段将独创之想法传达给读者。这种表达手段必须尽可能清晰完整地将作者的原初意图传达给读者。格式塔(Gestalt)心理学家强调我们需要这种清晰性与可理解性(clarity and comprehensibility),它是我们发展出任何一种交流方式之关键[1]。一些要素诸如比例(scale)、和谐(harmony)、纹样(pattern)等因此被认为能够主要辅助通往表达之可理解性[2]。因此,形式秩序(formal order)不能被视为其自身之目的,它只顺从于清晰性。建筑,作为一种表达方式,能统领若干要素达至建筑之综合整体。这些要素包括:概念或目的、功能、结构、技术、形式。随着往下对这些要素的研究展开,我们将清晰发现它们的等级与重要程度均不相同。 过去曾有理论家宣称要评判建筑中的这些要素,但他们对到底哪一种最重要莫衷一是。舒瓦西(Choisy)著作中的某些段落显示,他认为建筑当由技术决定。其他19世纪晚期的理论家,包括沙利文(Louis Sullivan),会说建筑主要是功能(function,或译“机能”)的表征。对早期的现代主义理论者而言,当他们谈到建筑是“时代精神”或“时代意志”的表达时,他们典型地倾向于一种历史主义者的社会立场,因此含蓄地表达出他们青睐概念或目的。不过,这些理论家均未能精确地定义出他们使用的术语,亦不谈论形式在如上列举的要素中究竟是处于从属还是统领地位。尽管如此,可以肯定的是,这些要素相互之间的重要性与关联性并不能仅通过定义来建立,因为此举只停留在对此问题作初步归类。如此有失公允的排序恐怕难以将建筑学发展成一门理性的学科。此外,在设计中若随意排序也会造成危险。 这是我们经常在建筑中遭遇的困惑。它的根源是未经协调或非理性地套用这种或那种要素。该问题并不好解决:比方说,形式之律令未必总能与功能之需求和平共处;同样,呈现为某一文化之象征的功能可能对另一个文化也是实用的[3]。我不是说以上要素从本质上就是互相对立的,而是指当它们被评估为同等重要时,某些关键身份就缺失了,这反过来不可避免会左右评估结果。若想解决该困惑,一个必要前提是为这些要素理性地建立一个等级,同时,该等级实际上也是对建筑问题的清晰表述(formulation)。如此一种等级或是源自该问题在特定或普遍这两个层面上的发问。换句话说:我们必须在建筑中建立一种基本的重要性,它成型于介乎相对与绝对之间的辩证思考。 [1] 请参看科夫卡(Kurt Koffka)的著作《格式塔心理学之原则》(Principles of Gestalt Psychology)(New York, 1935)第642页。 [2] 这些对赛维(Bruno Zevi)来说是“形式主义阐释”的“法则、量度、规律与原则”。请参看赛维的《作为空间的建筑》(Architecture as Space)一书第193页。 [3] 因此,维特科尔(Rudolf Wittkower)已经指出了十九世纪对文艺复兴象征价值的误读:即拉斯金的“伦理谬误”(the ethical fallacy)。请参看维特科尔著作《人文主义时代的建筑原理》(London, 1952)的第一章。([quicksand批注] 维特科尔在第一章正文开篇里几句话如此写道:“如今,人们通常会以突出其尘世性的视角去解读文艺复兴时期的建筑。至多,人们会认为当时的宗教建筑、世俗建筑和居住建筑都在以同样的程度使用着形式的古典架构;用于各种目的的建筑都能使用古典形式,彼此之间并无意义上的微差;结果,人们就把文艺复兴时期的建筑看成了一种纯形式的建筑。”(引自刘东洋译文)紧接着,维特科尔在第一个注释中就抨击了拉斯金,控告其“文艺复兴建筑让它的建筑师都成了盗版者”的论断为“极端误读的陈述”。) 引自 第一章 与建筑相关之形式 三段结束之后,埃森曼提出了要对概念或目的、功能、结构、技术、形式等要素进行一个排序,以便了解它们孰重孰轻,文本里的hierarchy或priority都是这个意思。这是他博士论文论证完毕的第一个前提条件:要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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