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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明了,由一个特定的人群取得强大的权力必然地促使该社会秩序以内的其他人群的地位趋于卑弱,虽然法律可以承让认所有个人及人群的形式上的平等。而这些人群的卑弱的地位(例如,在企业独占所垄断下的世界上劳工的地位),结果可以导致一种臣属状态;然而统驭与臣属的关系正是和法律的理想相悖的。
因此纯正的法律在权利的委让上首先假定一种必然的普遍性和平等性。法律愈朝着它的理想形态态—暌离权力前进的话,它必定愈强调平等的实现。从纯正的法律观点看来,要求人人在社会上经济上的绝对平等或者是理之必至,因为它将使统驭与臣属的关系成为不可能。假使法律只建立和机会的平等,有异于情势的平等,那么自然选择的法则将沿着创造新的权力关系的方向进行。
强者于是驾凌弱者之上,从而由于经济的统驭力结合物质的不平等状态在社会的躯体内发达起来。因此,虽然在普通竞争的开始人人也许是平等的可是在该族经过若干时期之后,情况便十分差异了。社会秩序原先是建立在人人享有平等的无阻碍的机会之上的,最后却做成一个以供给机会于少数人为基础的秩序了;这就是说,除非权力再分配:否则放任主义的时代最后要做成一个独占与特权的时代。因为这个理由,纯正的法律赞成建立情势的平等。
可是建基在绝对平等之上的社会,虽然它也许符合法律的细纯正的和最一贯的式样,还是可以遇着若干严重的困难。首先,这样的秩序也许是不良的,因为不平等的才能和不平等的成就不应该获得平等的报酬。其次,纵令建立这样的秩序是合宜的,它也不能够维持久 远。人类扩充他的权力并凌驾他人之上,这种自然的欲望终会以最强烈的方式突破出来。这种发展也许可以避免,方法就是由—个强国的政府机构运用独力,防止在社会秩序内建立任何方式的不平等。但是被赋予独裁权的这样的一个政府机构将破坏法律的理想,而且结果将产生—个新的权力组织。
实现纯正的平等的法律体系的困难是由于法律这个概念自身有着内在的矛盾。正如人们不会长远的忍受纯粹的、不弱的、专横的权力统治一样,人们也永远不会容忍最完善的最理想的法律统治。每一个极端在它自身里面包含它自毁的种子。这就是为什么权力与法律在社会生活的世界上永远斗争的理由。最理想的法律,即是排除人与人之间的一切权力关系的法律不会是一个永恒的情形。社会生活的各种方式都有着某些缺陷,这些缺陷妨碍它的永恒创建和继续存在这在法律上也一样真确。多数文明表现着去实现纯正的法律的趋势。这种趋势,由各阶级争取自由平等的斗争表现出来,而文明的行程愈向这方面发展,这种斗争的力亦愈加增强。可是这个行程的终极目标是永远不会达到的;所有的人们完全自由绝对对平等的一种状态,因为同自然的残酷实在太敌对了,故此永远不会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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